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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刻認識排污許可制發展新階段,推動排污許可管理邁上新臺階

        [ 中國排污許可]2020-12-18字號: |


        一、排污許可制進入新發展階段


        實施排污許可制是黨中央 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重要任務,是全面支撐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制度創新和安排,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制進入法制化軌道;《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將“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2016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家自2017年以來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改革,2020年底基本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全覆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

        “十三五”是建立排污許可制、健全排污許可制法規標準體系的關鍵期,排污許可制度日趨成熟和定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在“十四五”期間“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在基本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全覆蓋目標任務之后,我國排污許可制發展將進入全面實行新階段。


        二、深刻認識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內涵


        1.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標志著“十三五”排污許可制改革成效基本符合預期,以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規范污染排放行為為核心的排污許可制度功能定位、法制基礎、法規標準體系和實施要求基本成熟和定型,排污許可制四梁八柱基本建成,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進入由完善排污許可制向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轉變的窗口期,基于更好發揮制度效能的結構優化和局部調整成為主流。到2021年,排污許可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全面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現代固定污染源治理體系等方面發揮更為基礎性的作用。


        2.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全面確立排污許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協同改革,重點是排污許可制與環評、執法協同改革,以充分發揮排污許可制管理效能為核心,厘清排污許可、環評、執法等監管制度事權邊界,環評在解決固定污染源環境準入的同時全面支撐、服務排污許可證核發,污染防治執法以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為基本依據和共同預期,推動排污許可管理要求落地見效。

        二是重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標準規范體系,遵循尺度公平、各有側重、銜接順暢的原則,按照污染排放管理“一業一策”的要求著力解決環評、排污許可兩次行政許可的在許可事項上的矛盾;統籌行業“一業一策”和排污單位特征管理要求,形成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的“一廠一策”,全面服務和支撐按證執法。

        三是推動污染防治執法由“按環評及其審批意見執法”向“按排污許可證執法”轉換,根據執法結果優化排污許可事項,促進排污許可制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全聯動。

        四是加快構建排污單位按證排污體系建設,引導排污單位建立健全高效按證排污工作機制,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排污許可法制基礎,健全排污許可法律法規體系,加快補齊執行報告、臺賬記錄的法律責任短板。

        六是鞏固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成果,全面開展排污許可常態化監管,嚴禁排污許可降級管理,持續提升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推動建設項目信息共享共通,打通新、改、擴建設項目“備案(審批、核準)-環評-排污許可”管理鏈條,嚴厲打擊無證排污。

        七是強化排污許可數據運用與開發,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審核機制,不斷提高執行報告數據質量,為排污權市場化交易、環保稅、環境統計、污染減排以及限期達標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政策制定等提供統一的固定污染源排放數據,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放數據逐漸向排污許可制歸集,指導固定污染源精準治理、科學治理。

        八是突出排污許可制在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中的引領作用,通過強化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執法,推進企業生產綠色化、提升企業治污能力和水平。


        3.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配套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一是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環境治理工作機制框架內,主動順應和把握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趨勢,厘清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實行排污許可制中的職能職責,基于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建立生態環境系統內縱橫銜接、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橫向有效聯動的工作網絡、推動形成省級負責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州市將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縣區側重現場檢查和執法、排污單位履行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法定義務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工作格局。

        二是按照先建基本制度再建核心制度的思路,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內設機構分工和協作,借鑒2020年全覆蓋工作成功經驗因地制宜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強化行政審批、環境管理、執法、法規宣傳等科室之間的工作聯動,將與固定污染源相關的環境管理事項以及能夠通過排污許可制落實的環境管理工作任務,全部納入排污許可制調控范疇,實行排污許可管理會商制度,打通排污許可管理鏈條,明確排污許可制事權邊界。

        三是樹立發證、用證、管證、持續改進“四位一體”的排污許可管理理念,加快“先發證”向“后到位”轉變,促進排污許可證核發與按證執法深度融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既要嚴格落實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又要能夠有效滿足地方環境管理需求,通過排污許可與執法銜接從根本上改變當前發證與管證脫鉤的現狀,進一步優化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資源配置。


        4.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建立常態化的技術支撐體系。

        一是建立省對州市常態化幫扶指導體系。在工作環節上,覆蓋發證登記、證后管理、按證排污、按證執法和排污許可數據二次開發利用等全過程;在工作內容上,包括政策、技術、服務等各方面;在服務對象上,以州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為主;在工作方式上,建立幫扶指導事項動態清單,計劃內幫扶與個性化幫扶相結合,根據州市幫扶指導需求開展幫扶指導;在執行機制上,延續2020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工作建立且行之有效的“領導小組把舵定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技術組強支撐、州市包保組重執行”模式;在技術體系上,以培育壯大地方排污許可技術力量、建立強大排污許可專業隊伍為主線,形成以省級技術組為支點、州市排污許可技術力量為骨架、全省排污許可專家庫為支撐、第三方技術機構為補充的技術支撐網絡。

        二是開展排污許可法規標準梯級解讀,省級統一行業或區域、流域排污許可管理尺度、技術方法和要求,州市將排污許可管理規定與地方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排污單位實際相結合,構建云南省特色技術規范體系。

        三是鼓勵開展排污許可制與環評、執法、環境管理等銜接融合研究與實踐,組織編制按證執法、按證排污系列培訓教材和操作指南。

        四是積極推進“智慧+”排污許可管理,基于常態化調度管理、排污許可數據開發運用、環境管理決策支撐等不同層次需求,開發排污許可管理智慧平臺,打通環評、排污許可、執法、環境統計等信息化管理之間的聯系。

        五是構建“四級三體系”排污許可宣傳體系,充分利用省生態環境廳官網排污許可專欄、排污許可微信公眾號及各地方媒體開展排污許可宣傳,豐富排污許可宣傳品類型,加快排污許可宣傳品更新升級。

        六是完善排污許可常態問題答疑機制和渠道。

        七是建立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效果觀測指標體系,實施常態化跟蹤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實施路徑等重大問題。


        5.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健全排污許可市場體系。

        一是構建規范開放的監測市場,增大監測能力有效供給能力。

        二是創新排污許可管理模式。推動有條件的排污單位將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及不按證排污風險排查納入第三方治理或環保管家范疇,及時發現問題、排除環境違法風險。


        三、推動排污許可管理邁上新臺階


        十四五是排污許可制度更加定型更加成熟的關鍵時期,排污許可制度目標、內容、路徑、方法等將發生根本性、全局性變化,到了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與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攻堅期,排污許可管理進入全新階段。要在深刻認識排污許可制發展新階段的基礎上,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凝心聚力、砥礪奮斗,推動排污許可管理邁上新臺階。

        一是準確把握排污許可制發展規律和歷史方位,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推動形成省級負責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機制。

        二是市縣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排污許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中的核心作用,集成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要求,打造固定污染源一體化環境管理工具。

        三是夯實政策、技術、資金、人員保障。

        四是強化技術支撐,力爭在排污許可與環評、執法銜接等領域取得重大突破。

        五是加大排污許可宣傳力度,多渠道開展宣傳。


        轉 自:云南省排污許可證交流平臺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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