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各排污單位治污的主體責任。各排污單位應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做好環境管理臺賬的記錄和執行報告的上報工作。
《條例》加大了排污單位違法成本。《條例》對于無證排污、不依證排污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進一步促使各排污單位主動承擔環境治理主體責任,強化對自身排放行為的管理。
《條例》強調了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的重要性。《條例》要求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及時報送執行報告。《條例》規定對未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不按時上報執行報告等行為將按次計罰,進一步推動企業主動完善臺賬管理制度,規范治污排放行為,真正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無證不排”。
附: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鏈接 http://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1/t20210129_819519.shtml
2.河南省生態環境廳“企業服務日”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專題培訓 錄屏鏈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29/content_55835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