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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1-02-25字號: |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的編制目的、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操作人員)直接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對保障核設施安全至關重要。經過30多年實踐,我國建立了一套既接軌國際又符合國情的操作人員監管體系制度,推動培養了一支作風優良本領過硬的從業隊伍,為確保核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更好適應核安全法和國務院“放管服”要求,推動操作人員監管更加精準規范,解決執照有效期短等問題,我們總結固化監管實踐,立足當前形勢任務,借鑒國際經驗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此前已發布的《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等法規中有關監管要求進行整合升級完善,制定了針對操作人員資格管理的專門部門規章。

          問:《規定》所稱“操作人員”具體指什么?

          答:《規定》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操作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核設施操縱人員或者核設施操縱員,即在核設施主控室中擔任操作或者指導他人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工作的運行值班人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核設施控制系統的含義進行了說明,從而清晰界定了操作人員范疇,聚焦重點關鍵,優化許可管理,順應行業期待。

          此外,為了使專業術語更符合語言習慣,避免公眾誤解,《規定》在用詞表述上使用“操作人員”替代“操縱人員”或者“操縱員”。

          問:請簡單介紹下《規定》編制過程?

          答:《規定》編制過程中堅持依法行政,堅持系統觀念,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繼承發展:

          一是系統梳理了法規。梳理國內法律2部,行政法規6件,導則、標準及有關規范性文件7件,國際相關法規標準11件,其他行業法規標準3件,總結實踐借鑒經驗。

          二是深入開展了調研。赴核設施營運單位、醫療機構現場調研11次,組織全國操作人員線上問卷調查1次,重點開展了后處理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等專項研究,聚焦問題研究對策。

          三是廣泛征求了意見。2018年9月編制完成征求意見稿,通過生態環境部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此后對主要意見進行了專項研究,并與國家能源局多次溝通形成一致意見。2020年7月再次向核設施營運單位等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四是充分進行了審議。《規定》先后通過核與輻射安全法規標準審查專家委員會核安全組、綜合委員會審查,生態環境部部長專題會、部務會審議,2021年1月27日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

          問:《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規定》分為“總則”、“申請與頒發”、“培訓與考核”、 “監督與管理”、“罰則”和“附則”六章,共45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執照類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等。

          第二章“申請與頒發”,主要規定了申請執照、延續執照和變更執照的條件、材料和審批流程等。

          第三章“培訓與考核”,主要規定了申請執照、延續執照和變更執照的培訓和考核要求等。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主要規定了操作人員崗位配置、授權管理、監督檢查要求等。

          第五章“罰則”,主要規定了對操作人員、操作人員資格管理有關單位違法違規的罰則等。

          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了術語含義、生效日期等。

          問:《規定》有哪些新變化新要求?

          答:《規定》對我國操作人員監管進行了系統總結、固化與提升,繼承了許可與監管并重等良好實踐經驗,保持了連續性;解決了監管要求分散于多個法規等問題,提高了實用性;著眼全局與時俱進防范風險,體現了系統性:

          一是順應形勢前瞻謀劃。除繼續強化對核動力廠、研究堆操作人員的監管外,突出風險防控,適應我國乏燃料后處理建設形勢任務,首次將乏燃料后處理設施操作人員納入許可管理,并強化日常監管要求,督促嚴格規范管理。

          二是穩妥審慎放管結合。立足我國操作人員管理水平提升實際,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將執照有效期從核動力廠2年、研究堆3年統一調整為5年;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明確操作人員授權管理等過程監管及履責追責要求,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監督檢查,強化培訓大綱、考核標準等的審查,完善監管內容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三是激勵約束綜合施策。堅持權責統一,要求核設施控股企業集團加強統籌;堅持風險指引,分級分類提出各類核設施操作人員知識技能等監管要求;樹立鮮明導向,明確高級操作員執照申請、執照延續申請等業績要求;聚焦履職盡責,優化運行部門負責人等運行管理人員監管要求等。

          問:后續如何進一步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規定》發布后,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做好宣貫解讀。面向企業集團、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審評監督單位等廣泛宣貫,深入解讀《規定》編制目的、主要思想、內容要求及相比原法規的變化等,統一思想,明確任務,推動《規定》落地。

          二是平穩銜接過渡。盡快發布規范性文件明確非運行崗位執照換照、運行值班人員崗位配置等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導過渡期工作開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操作人員資格管理平穩有序。

          三是持續優化完善。對照《規定》要求,修訂《核動力廠人員的招聘、培訓和授權》等有關導則和規范性文件,確保有關管理要求系統協同。




        相關鏈接:《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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