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特定義務的人員,勇于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2、哪些行為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救人、搶險、救災的;
(四)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3、如何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申請確認見義勇為;單位和其他人員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舉薦確認見義勇為。
沒有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見義勇為協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確認。
4、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調查核實是如何規定的?
確認見義勇為申請應當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特殊情況不超過2年。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自收到申請、舉薦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根據情況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見義勇為協會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依法評審確認,并頒發見義勇為證書;對擬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因證明材料不足未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申請人、舉薦人在補齊證明材料后,可以重新向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提出申請、舉薦。
申請人、舉薦人在收到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對不予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申請再次確認。上一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自收到再次確認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組織重新評審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舉薦人。
5、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依據有哪些?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下列證明材料,經調查核實,也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
(一)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證明材料;
(二)受益人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材料。
6、對見義勇為人員如何表彰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頒發獎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獎勵。
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和獎勵可以累計享受。
7、對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的如何處理?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獎勵、救助、捐助和撫恤的,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核實,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稱號,追繳發放的獎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撫恤金等費用,并取消相應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