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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
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清單
2021年9月10日
序號 | 違法風險點 | 形成原因 | 風險 等級 |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法律依據 及裁量標準 | 防控措施 | 責任 科室 |
1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行政執法大隊、信訪法制股 |
2 |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行政執法大隊、信訪法制股 |
3 | 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行政執法大隊、信訪法制股 |
4 | 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生產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行政執法大隊、信訪法制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