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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開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典型案例公開第三批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1-11-02字號: |

        為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懲治和遏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擴大環境執法警示效應,現對第三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進行通報,希望全市企業、單位及個人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共同維護開封市良好的生態環境。

           【典型案例一】

        一、典型意義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通許縣開展了生態環境專項幫扶執法檢查工作,發現開封某某木業有限公司涉嫌環境違法。通許生態環境局分局以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移交問題為線索,第一時間對開封某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全面深入的執法檢查,是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通許分局首次根據《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裁量基準杜絕受其他外在環境影響,隨意性進行處罰,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亦嚴厲查處了環境污染違法行為,切實負起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守護碧水藍天的政治責任

        二、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日至15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通許分局進行生態環境專項幫扶執法檢查,發現開封某某木業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使用涂布浸漬覆蓋紙等涉VOCs原輔料按照GB 37822-2019需要收集并處理,該公司在木地板制造過程中,密度板與涂布浸漬覆蓋紙進行熱壓粘合工序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光氧設備燈管全部不亮,未按照規定使用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經排查原因為:電路電線接觸不良,出現光氧設施用電短路,導致光氧管不亮,該公司及時進行整改;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通許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進行立案,2021年5月10日向該企業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

        三、查處情況

        企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規定。參照2021年1月15日起執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大氣污染防治類表,裁量因素之規定予以處罰。對該企業處以陸萬零伍佰的行政處罰6.05萬元,并要求企業立即整改。

        四、本案體會

        1、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綜合考慮該企業

        市專項幫扶檢查組現場發現環境問題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光氧設施線路的排查及燈管的更換,因此本案在裁量時參照2021年1月15日起執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大氣污染防治類表,裁量因素之規定予以處罰,雖然該公司及時進行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但是由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的,不應屬于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最終按照裁量基準進行6.05萬元罰款處罰,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貫徹了新的裁量基準等。

        2、對違法企業做好指導幫扶及后督察工作。對企業違

        法現象不能一罰了之,處罰不是目的,要做好指導幫扶工作,

        指導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做好后督察,確保企業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二】

        一、典型做法

        (一)嚴格要求,確保案卷質量。在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開封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尉氏分局嚴格把關審核,證據取證充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鏈條完整、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準確。

        (二)綜合運用配套辦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該案件將《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了實處,除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同時實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組合拳”,嚴懲環境違法行為。

        (三)及時鎖定證據,提供重要線索。針對本案擅自處置加工工業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在現場搜集線索時仔細全面,并及時會同公安、街道工作人員趕赴涉案企業調查,調取企業的環評審批資料、危廢管理臺賬等,證實處理含鉬的工業廢渣產生的廢水排入環境的違法事實,將本案作為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進入移送程序。

        二、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尉氏縣洧川鎮某某含鉬廢催化劑加工點非法處置含鉬的工業廢渣(廢催化劑),即赴現場依法進行調查。經查,該加工點位于尉氏縣洧川鎮某某處(花木林地內)。該廠于2019年1月3日至1月26日建成并投入生產。

        現場檢查時,該廠處于拆除狀態。該加工點院內廠大門西側共用2間房屋,其中1間為雜物房,1間為住宿用房。廠區南北側有一個生產廠房面積為700平方米,均做水泥硬化。地面存在臟、亂、差現象,廠房為半露天式,四周為鐵皮瓦圍擋,廠房西北側建有焙燒池,焙燒池上方建有遮雨鐵皮瓦,焙燒池約 18 平方米,焙燒池為拆除狀態,廠房內散落拆除后磚塊,地面及墻壁殘留有部分含鉬廢催化劑,經清理收集地面與墻壁,殘留的含鉬廢催化劑共110 公斤。廠房內有刺鼻性氣味。生產車間無廢水排放痕跡。該加工點建廠至今2019年1月30日焙燒了2噸含鉬廢催化劑,因生產產品含鉬量過低無利潤,該加工點于2019年2月3日將焙燒爐及生產設施進行拆除。該加工點存在擅自處置加工工業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該加工點殘留的含鉬廢催化劑由尉氏縣某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處置。針對該廠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調查筆錄。

        2021年4月2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省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加工點進行取樣檢測,檢測內容為:1、殘留的含鉬廢催化劑提取樣品進行檢測。2、對該加工點西南角五米處水井內提取水樣進行分析化驗 3、對加工點廠房北側土坑土壤進行提取土樣進行分析化驗;4、對該加工點廠房內地下土壤進行提取土樣進行分析化驗。2021年4月24日,河南省正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顯示:1、殘留的含鉬廢催化劑含汞:0.00236 mg/L、砷:0.411 mg/L、鎘:<0.05 mg/L、鉻:0.58 mg/L、鉛:<0.06 mg/L、鉬:7.29x104mg/L;2、該加工點西南角五米處水井內水質檢測結果為;汞:<0.0001 mg/L、砷:<0.0010 mg/L、鎘<:0.0005 mg/L、鉻<0.03 mg/L、鉛:(0.0025mg/L、鉬:<0.005mg/L;3、加工點廠房北側土坑土壤含汞:<0.00002 mg/L、砷:0.00819 mg/L、鎘:(0.05mg/L、鉻:<0.03 mg/L、鉛:<0.06 mg/L;4、該加工點廠房內地下土壤正在檢測。

        三、查處情況

        鑒于尉氏縣洧川鎮某某含鉬廢催化劑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含鉬的工業廢渣廢催化劑)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的規定,本案符合行政拘留移交條件。現將該案移送你單位處理。

        四、案件啟示

        (一)查辦案件認真細致,找準突破點。本案事發地點偏僻,查找范圍廣,調查難度大,現場留下的線索十分有限,于細微處發現線索,深入排查,最后成功溯源,這得益于辦案人員豐富的執法經驗和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

        (二)大案要案攻堅查辦,形成同心力。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持續鞏固擴大“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成果,在工作中凝聚合力,及時通報會商,充分發揮各自領域專業技術、偵辦手段和引導偵辦優勢,合力打擊惡意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典型案例三】

        一、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機動車數量的日益增多,加油站數量也日益增多。加油站是提供交通工具動力燃料的補給站,但同時也會因為汽油等輕質油品揮發至空氣中而形成揮發性有機物(VOCs)。VOCs的化學活性非常高,對臭氧生成的貢獻率不容忽視,因此加油站的VOCs治理也顯得格外重要。通過對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的監督管理,加強加油站在儲運、裝卸過程中排放的油氣治理,防止油氣揮發造成的大氣污染,消除安全隱患。

        二、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4號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河南純科科技有限公司對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有限公司開封某某加油站油氣回收設備進行檢測。經檢測,該單位加油機95號汽油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氣液比檢測不合格。

        三、查處情況

        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某某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以伍萬元(¥50000元)人民幣行政處罰,并要求該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再次進行油氣回收裝置監測,確保整改到位。  

        四、案件體會

        (一)規范執法程序

        行政處罰作為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推動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維護環保部門形象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日常工作中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工作,逐步鞏固執法成果,查找并解決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嚴格環境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程序。

        (二)提高案卷質量

        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與業務能力,做到案卷處罰主體正確、程序得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在制作案卷時緊扣細節,對于卷宗編號、卷皮制作、目錄填寫、文書排列、頁碼編序等細節問題也要做到面面俱到。

        (三)監管與幫扶并舉

        日常監管中,對于部分企業環保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缺乏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意識,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加大幫扶力度。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實現企業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規范、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促進環境管理水平與經濟效益同步提高。

         

        【典型案例四】

        一、典型做法

        持續重點打擊“散亂污”非法作坊。

        二、案情簡介

        2021 年5 月 10 日 20 時 30 分,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與尉氏縣朱曲鎮政府、朱曲鎮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聯合對朱曲鎮轄區內小散亂污企業排查時發現朱曲鎮無名小鍍鋅廠,該廠生產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滲坑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現場勘察,現場檢查時,該廠處于生產中,廠區內有職工3人正在進行鍍鋅作業。該廠有生產車間1座,占地面積 150平方米,車間內地面存在跑、冒、滴、漏現象。車間內生產設備有:鍍鋅池 2個,其中一個位于車間北側,一個位于車間東北側(規格均為長7米、寬0.8米、深1米),兩個鍍鋅池內均存有滿池深黑色液體;綠色塑料盆 12個均為空盆、白色塑料桶8個(規格長寬高均為1米,均為空桶);生產原料:未鍍鋅的鐵質配件2噸:生產成品:已鍍鋅的鐵質配件7噸,在該廠員工宿舍西側雜物間內有硝酸 5 瓶(每瓶2500ml)、火堿2袋(每袋15公斤)。該廠從廠區院內北側引入車間內一根 PVC水管,用于原料除銹后的沖洗用水,沖洗后的廢水通過一根埋入地下直徑為10 厘米的鋼管直接排入車間南側1個沒有硬化沒有任何防滲措施的土坑內(此坑為滲坑)滲坑內的廢水為深黑色2021年5月10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空港化學品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酸盆(除銹)、鍍鋅池、滲坑內的廢水進行檢測分析。經檢測,酸盆(除銹)PH值:<0,鍍鋅池(北側) P H值:5.42,鍍鋅池(東北側)PH值:5.41,滲坑西側P H值:2.41,滲坑東側PH值:3.3。針對該廠存在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調查筆錄。經查該廠為“十五小”企業。202年5月11 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廠涉案生產設備、生產原料及生產產品進行了查封、扣押。

        2021 年 5月11 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空港化學品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滲坑內的底泥和滲坑內側及滲坑外側的土壤進行取樣檢測分析。2021年5月28 日,河南空港化學品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廢水檢測報告。檢測結果 PH為廠區東南側 3.3;廠區西南側2.4;北側5.4;東北側5.4。總鉻廠區東南側29.9ug/L;廠區西南側26.6ug/L:北側124ug/L;東北側174ug/L。總鋅廠區東南側 430mg/L;廠區西南側 259mg/L;北側2.49x103mg/L;東北側 3.93x103mg/L。

        三、查處情況

        我局認定當事人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鑒于其違法行為,我局認為當事人已經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案件體會

        一、部門聯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該案件辦理過程中,尉氏縣生態環境分局嚴格落實“環保+公安”聯動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件,并提供該公司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為該案件的順利辦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要求,運用配套辦法。該案件將《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了實處,除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還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進一步的提高了震懾力。

         

        【典型案例五】

        一、典型做法

        (一)嚴格執行送達法定程序,保證程序合法。本案所有法律文書都按照相對人的授權委托,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給受托領取文書的工作人員,送達程序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細致調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對該作坊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僅對廠房車間情況開展現場勘察,還對廠房車間周圍進行縝密調查,為進一步查明違法事實,除對現場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照片外,還對作坊相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詳細核實現場發現的問題,確保勘察筆錄與詢問筆錄相互印證。

        二、案情簡介

        2020年 12月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尉氏縣公安局食藥環犯罪偵察大隊民警聯合對尉氏縣莊頭鎮某某小化工廠違法生產,生產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該廠生產車間西北側一土坑內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現場勘察,經查,該廠于2020年10月15 日投入生產。

        現場檢查時,該廠處于停產狀態。該小化工廠大門南側6 間為辦公用房,廠區內一個生產車間大約 1600 平方米,進入生產車間內能聞到刺鼻性氣味,生產車間內有反應釜 15個、冷凍機1臺、烘干機2臺。生產車間內南邊存放有大量的生產原料分別(藍色塑料桶大約 55桶不明液體,白色鐵桶 15桶不明液體、袋裝固體約 10噸、塑料噸桶9個分別裝有不同重量的不明液體)。生產車間外北側有冷卻塔1套、1 座三級沉淀池和1臺導熱油鍋爐,生產廢水進入1座三級沉淀池。沉淀池內的廢水為褐黃色經用廣范試紙測試,與比對卡比對顯示均為強酸性。三級沉淀池的生產廢水用水泵經消防水帶抽至廠房西北側一土坑內長約 10 米寬約 7 米深約0.5米(滲坑),滲坑內廢水為褐黃色在滲坑外能聞到刺身性氣味。滲坑內廢水經用廣范試紙測試,與比對卡比對顯示為強酸性。廣區內一個庫房大約 1500 平方米。庫房內存放有大量的生產原料分別(藍色海桶大約 100桶不明液體、白色鐵桶5桶不明液體、袋裝固體約 20 噸、塑料噸桶 25 個分別裝有不同重量的不明液體)。針對該廠存在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調查筆錄。經查該廠為“十五小”企業。2021年1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該廠涉案生產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原料及生產產品進行了查封、扣押。1月8日,我局依法報請縣政府對該廠予以取締。

        2020年12月28 日,我局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廠三級沉淀池三個池子內永體分別用廣范試紙測試,與比對卡比對顯示均為強酸性;再次對該廠廠房西北側滲坑內水體用廣范試紙測試,與比對卡比對顯示均為強酸性2020年12月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檢驗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小化工廠三個沉淀池分別提取水樣進行檢測,并對該廠廠房西北側滲坑提取水樣及底泥進行分析化驗。2020年 12月28 日,河南檢驗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和開封市尉氏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執法人員對該小化工廠三個沉淀池廢水分別提取水樣和滲坑內廢水及底泥提樣,2021年1月4日,河南檢驗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報告。檢測結果 PH 為南 1#沉淀池 1.64;南 2#沉淀池 1.53:南 3#沉淀池1.51:4#廠西北角滲坑2.12,排放標準 6-9,四個點位廢水 PH均超標。苯胺類 1#沉淀池0.18mg/L:南 2#沉淀池0.15mg/L;南 3#沉淀池0.22mg/L;4#廠西北角滲坑4.10mg/L,排放標準2.0mg/L,滲坑內廢水苯胺類超標,揮發酚 1#沉淀池0.0368mg/1:南2#沉淀池0.0093mg/L:南 3#沉淀池0.0125mg/L;4#廠西北角滲坑 1.72mg/L,排放標準0.5mg/L,滲坑內廢水揮發酚超標。總鋅南 1#沉淀池2.02mg/L:南 2#沉淀池 2.29mg/L:南 3#沉淀池2.36mg/L:4#廠西北角滲坑4.26mg/L,排放標準0.5mg/L,四個點位廢水總鋅均超標。2021年1月8日,河南檢驗技術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報告,滲坑底泥未發現超標因子。

        尉氏縣莊頭鎮高廟范村小化工廠生產車間北側三級沉淀池的生產廢水,通過抽水泵經消防水帶抽至廠房西北側一土坑內(長約 10 米寬約7米深約0.5米)此土坑為滲坑。

        三、查處情況

        我局認定當事人利用滲坑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鑒于其違法行為,我局認為當事人已經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此案不在我局管轄范圍之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案件啟示

        監測是耳目,執法是手段有效的測管聯動直接影響生態環境監管水平,在該案件中,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進一步深化“測管聯動”工作機制,以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支撐的依據和導向,提升精準打擊環境問題的能力,做到問題及時反饋、嚴格執法到位,形成合力,更好地為尉氏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服務。

         

        【典型案例六】

        一、案例類型

        尉氏縣養殖場露天堆放數十噸畜禽糞便,其行為違反了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案。

        二、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尉氏縣某養殖場進行巡查時,發現該養殖場場區內西南側露天堆放約30噸的鴨糞,鴨糞堆放處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滲漏措施,露天堆放。該養殖場存在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查處情況

        鑒于該養殖場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養殖場下達了《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汴環(尉)違改[2021]008號),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進行整改該養殖場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7月9 日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汴環尉罰先告字(2021)9號)告知該養殖場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申請權。該養殖場逾期未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經裁量計算及討論研究,我局對該養殖場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的決定。

        四、案件啟示

        本案采用非現場監管執法方式,運用高科技手段,嚴查環境違法行為。尉氏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飛技術手段發現案件線索第一時間鎖定現場證據,形成地面和空中立體監管體系,有效解決了執法人員視野無法觸及、難以近距離勘驗的難題,豐富了執法取證手段。經實踐檢驗,“無人機環境執法”模式有利于迅速鎖定污染源,節省執法勘驗時間,更便于執法人員觀察取證,有效獲取違法證據,大大節約人力成本。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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