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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2-08-19字號: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義2021年12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尉氏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處于生產狀態,壓膠工序正在生產作業,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有活性炭吸附裝置+光陽催化裝置+15 米高排氣筒)正在運行,但現場發現該公司壓膠車間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密閉(壓膠車間兩處大門均未密閉),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工序(壓膠工序)未在密閉空間內生產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案情簡介2021年1228日,我局對尉氏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企業處于生產狀態,壓膠工序正在生產作業,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有活性炭吸附裝置+光陽催化裝置+15米高排氣筒)正在運行,但現場發現該公司壓膠車間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密閉(壓膠車間兩處大門均未密閉),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工序(壓膠工序)未在密閉空間內生產作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1月1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2】5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2月23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3環罰決字【2022】8號)。

        查處情況2021年12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尉氏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過程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在從事產生含揮發生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過程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的違法行為作出陸萬零伍佰元(605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尉氏縣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過程中,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并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落實力度。

        2.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我局綜合考慮該企業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能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積極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時做出了相應考量,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充分考慮了營商環境和企業的經營現狀、改正態度等

        3.此案違法行為是由于企業生產時含揮發性有機會工序車間大門未關閉引起的,部分企業還未意識到此類問題,本案立案調查也起到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作用。結合轄區內企業實際情況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針對本案的違法情形進行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義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突出的環境問題之一,其中工業廢氣是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而有機廢氣是工業廢氣中最難處理氣體。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入空氣中,在紫外光照的作用下,發生一系列光化學反應,生成臭氧、二次氣溶膠等污染物,引起對流層臭氧和氣溶膠增加,造成環境空氣中臭氧濃度升高;這些氣體通過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后,有幾率給人的呼吸、血液、肝臟等系統和器官造成暫時性和永久性病變,影響人類健康。強化臭氧污染防治管控,解決VOCs污染問題迫在眉睫。

        案情簡介2022年6月7日上午10點,我分局執法人員王冶、王海永等同志到開封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頭孢呋辛酸車間正在生產,車間大門和窗戶關閉,但車間北側有部分窗戶破損,導致車間廢氣無組織排放。2022年6月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順河回族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并在詳細調查基礎上,2022614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

        查處情況該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該公司提出陳述申辯,被發現違法行為后及時停止生產,立即對密閉不嚴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申請減輕處罰。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案審會討論,該公司主動消除或減輕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目錄清單》中第二條要求,同意對該公司減輕處罰 20%。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我局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伍萬伍仟陸佰元(55600)罰款。

        本案體會近年來,大氣污染治理攻堅成效顯著,成果來之不易。企業作為污染主體,更應肩負起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切不能存在僥幸心理。本案能夠對所有企業形成震懾,督促、倒逼企業加強主體責任,強化VOCs治理,將各項排污措施和規定落到實處,讓“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本案作為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管控處罰的第一案,具有典型意義。結合當前優化營商環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我局對該單位處罰額度予以減輕。下一步,我局將以本案為鑒、以案促改,持續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執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義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日常檢查時,發現開封市某有限公司日常生產過程工作中,工人使用一臺焊機焊接作業時,不按規定使用焊煙收集裝置,產生的焊煙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5 目“單位不正常適用 3 臺以下焊機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整改。”及《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第六條“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首次發現,焊機不超過 2 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主動整改的。”之規定,經調查認為該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焊煙收集裝置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免于行政處罰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

        案情簡介2022年42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日常檢查時,發現開封市某有限公司不按規定使用焊煙收集裝置產生的焊煙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及時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22年422日對開封市某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豫 0212 環責改字〔2022〕5 號),要求該單位立即恢復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該單位及時糾正了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焊煙收集裝置,產生的焊煙無組織排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5 目和《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第六條的情形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

        本案體會執法人員在服務監管執法過程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企業實行“一站式管理”“一體化執法”,服務監管過程中嚴格落實巜開封市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試行)》,對企業重幫扶、多指導、慎處罰,同時充分利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控、電力數采、大數據分析等新型監管方式,對企業實行免打擾監管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此案辦理的意義執法人員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積極整理材料,收集相關證據。立案處罰,是為了警示企業,雖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但該行為已違法,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執法人員應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義本案是環保部門對企業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例。涉案企業是化工園區建設項目,化工類企業對環境影響較大,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本案的處罰決定,警示了一批新建項目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和經濟價值的同時,也要切實增強環境主體責任意識,注重保障生態環境價值,努力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案情簡介2022年5月5日,對該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年產 200 噸-4-甲基-5-甲氧基-1,2,4,-三唑啉-3-酮和 150 噸氯吡嘧磺胺項目,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危廢間、未建設廢水處理設施、未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但現場烘干房一臺烘干設備正在運行,生產車間內三臺反應釜正在運行攪拌,現場發現的生產記錄顯示自 2022 年 4 月 14 日至 5 月 5 日均有投料生產行為。該公司涉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投入生產,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該單位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2022年6月24日,向該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陸拾叁萬貳仟(632,000)元罰款。對要負責人作出人民幣拾叁萬壹仟(131,000)元罰款。

        本案體會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從發現“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到法制審核、集體審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全程執法流程必須要清晰,執法程序必須要合法規范。針對環境違法事實,做到法律適用正確,并合理行政處罰裁量確定罰款幅度。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義重污染天氣管控是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為緩解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所采取的重要應急管理措施。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利用門禁系統、用電監管、視頻監控等技防手段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限產或者停產。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違法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空氣無法持續改善,而且影響十分惡劣,因此要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查處。

        案情簡介2022年1月1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用電監管顯示用電量異常,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未按照橙色預警()級要求停產,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該公司下達了查封扣押決定書,并現場對該公司生產設備的用電設施進行了查封扣押。

        本案體會本案是禹王臺分局首次運用智慧辦案系統線上辦理查封扣押案件,利用智慧辦案系統的案件辦理流程指導實際辦案,對于查封扣押案件的辦理有了更深入的體會。同時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充分利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控、電力數采、大數據分析等新型監管方式,對企業實行遠程監管,既提高了執法效能,又杜絕漏網之魚,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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