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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2-08-19字號: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義:2022年5月27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開封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在有效生產排污年度、季度內,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依法申請、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案情簡介:2022年5月27日,我局對開封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查看該企業排污許可證及相關資料時發現該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在有效生產排污年度、季度內,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6月1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2】9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6月16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3環罰決字【2022】12號)。

        查處情況:2022年5月27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開封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在有效生產排污年度、季度內,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制度。該企業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在有效生產排污年度、季度內,對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玖仟捌佰柒拾伍元(9875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開封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落實力度。

        2.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個"打包"的制度,起到點源守法文件和監管平臺的作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框架的設計以促進點源的"連續達標排放"為目標,以提高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確定性為目標的管理機制設計,加強以排污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政策整合,提高相關政策間的協調,減少沖突,提高政策效率。

        3.我局綜合考慮該企業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能立即停止生產,立即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如實記錄生產設備行為并積極改正。在以后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對出現違法企業做到違法必究。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義:2021年11月1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河南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污水儲水池儲存的生產車間生產設備清潔及地面清潔廢水在未加堿沉淀循環使用的情況下屬于危險廢物(HW04農藥廢263-009-04),近年來產生的此類廢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該公司沒有將該危險廢物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申報。2020年9月1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式施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11日,我局對河南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水儲水池儲存的生產車間生產設備清潔及地面清潔廢水在未加堿沉淀循環使用的情況下屬于危險廢物(HW04農藥廢263-009-04),近年來產生的此類廢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該公司沒有將該危險廢物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申報。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2月11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2】33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3月14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3環罰決字【2022】11號)。

        查處情況:2021年11月1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河南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污水儲水池儲存的生產車間生產設備清潔及地面清潔廢水在未加堿沉淀循環使用的情況下屬于危險廢物(HW04農藥廢263-009-04),近年來產生的此類廢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該公司沒有將該危險廢物納入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申報。該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額,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違法行為作出捌拾貳萬元(82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在我局對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該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并提交了相應證據。陳述申辯內容:1.根據該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該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均制定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進行了電報,首要裁量因素應為“已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但申報不規范的”;2.根據該公司每年都對環評中認定的危險廢物按照要求進行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填報,2022日歷年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已于2022年1月6日完成了申報,僅比2022日歷年開始時間晚了6日,逾期時間應為“3個月以內”。3.在我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指出廢水池問題之后,該公司當即聯系第三方危險廢物處理公司回收處置,并于第三天完成對該全部含農藥廢水的收集轉運處理,早于我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屬于“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可以在裁量基準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予以減免20%。后經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補充的證據能夠支撐其申辯意見,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調整裁量權等級和從輕減輕的陳述申辯意見。綜上,經重新計算,對該公司處以29.6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該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設備及車間拖地含有農藥殘留的廢水,屬于危險廢物,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違法行為違反了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落實力度。

        2.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在該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并提交了相應證據后,經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補充的證據能夠支撐其申辯意見,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調整裁量權等級和從輕減輕的陳述申辯意見。因此本案在裁量時做出了相應考量,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充分考慮了營商環境和企業的經營現狀、改正態度等。

        3.此案辦理是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剛實施不久,部分企業還未意識到此類問題的嚴重性,本案立案調查也起到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作用。結合轄區內企業實際情況,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針對本案的違法情形進行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義:開封市某水務有限公司是主要負責祥符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污水處理廠作為城鎮生活污水排放外環境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超標排放很可能會直接造成較重的水環境污染,加大對污水處理廠的檢查責任重大,對污水處理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絕不手軟,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案情簡介: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于2022年5月13日對開封市某水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廢水自動監控數據日均值COD排放標準50mg/L,超標日均值83.48mg/L,超標倍數0.67倍;氨氮排放標準5mg/L,超標日均值5.26mg/L,超標倍數0.05倍。

        查處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對該公司擬作出處人民幣肆拾三萬(430,000)元罰款。

        本案體會:該污水處理廠作為收集城鎮生活污水與部分處理園區部分企業工業廢水的企業,處理后的廢水直排淮河支流,其處理達標與否直接關系著下游群眾的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因此,加大對污水處理廠違法行為的查處責任重大,對污水處理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絕不手軟,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義: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持續保持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同時,積極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審慎實施行政處罰,對符合免罰規定的,依法免予處罰。在維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剛性權威的同時,賦予法律實施以“溫度”,引導企業自覺守法,切實助推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激發企業內生綠色發展動力,提振企業發展信心,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幫助企業和群眾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和群眾自覺守法。

        案情簡介:2022年4月8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魏都路九大街安利達園區3號廠房新建年產1000件標識標牌項目,主要工藝技術:原料-下料-加工-焊接-噴塑-打磨-成品。項目包含激光機一臺,折彎機一臺,刨槽機一臺,焊機10臺,打磨機四臺,靜電噴塑機一臺,電烘箱一臺。已建成的設備有激光機一臺,靜電噴塑機一臺,電烘箱一臺,其余設備未建設,也未投入生產。2022年4月15日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22年4月18日,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2022年5月19日,對該企業下達了免予處罰決定書。

        查處情況: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第一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列入報告表或者報告書的項目,未批先建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企業主動實施停止建設、自行關停或者恢復原狀等措施的,可以不予罰款處罰”的規定,對該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在案件處理時,充分考慮企業違法的實際情況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通過樹立“服務型執法”理念,堅持“底線思維”,按照“于法有據”“過罰相當”“寬嚴兼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和“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原則,適用免予處罰情形,由剛性監管向柔性監管、差異化監管和適度監管轉變,為市場主體提供健康成長的空間,釋放審慎包容監管的清晰信號,引導和促進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激發市場活力,助推各類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義: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汽車維修行業進行日常檢查,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正在進行噴漆作業,經現場檢查發現該汽修廠噴漆房活性炭吸附棉未及時更換,活性炭顏色呈白色,炭子數量少于托盤的三分之二。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根據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對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決定減免20%處罰。

        案情簡介:2022年4月6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汽車維修行業檢查時,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正在進行噴漆作業,經現場檢查發現該汽修廠噴漆房活性炭吸附棉未及時更換,活性炭顏色呈白色,炭子數量少于托盤的三分之二。執法人員及時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22年4月7日對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豫 0212 環責改字〔2022〕4 號),要求該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對噴漆房活性炭吸附棉進行及時更換。2022年6月6日對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豫 0212 環罰決字〔2022〕4 號),并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對開封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決定減免20%處罰。

        查處情況:該單位在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中,已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未正常運行,影響了周邊環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

        本案體會:執法人員在服務監管執法過程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企業實行“一站式管理”“一體化執法”,服務監管過程中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結合裁量因素、裁量等級;對企業重幫扶、多指導、減免處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此案辦理的意義:執法人員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積極整理材料,收集相關證據。立案處罰,是為了警示企業,雖然違法行為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裁量標準,但該行為已違法,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執法人員應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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