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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五批典型案例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2-08-19字號: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義:2021年11月23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設備及車間拖地含有農藥殘留的廢水,屬于危險廢物,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2020年9月1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式施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23日,我局對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設備及車間拖地含有農藥殘留的廢水,屬于危險廢物,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2月11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2】32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3月14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3環罰決字【2022】10號)。

        查處情況:2021年11月23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設備及車間拖地含有農藥殘留的廢水,屬于危險廢物,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該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額,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違法行為作出捌拾貳萬元(82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在我局對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該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并提交了相應證據。陳述申辯內容:1.根據該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該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均制定有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進行了電報,首要裁量因素應為“已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但申報不規范的”;2.根據該公司每年都對環評中認定的危險廢物按照要求進行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填報,2022日歷年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已于2022年1月6日完成了申報,僅比2022日歷年開始時間晚了6日,逾期時間應為“3個月以內”。3.在我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指出廢水池問題之后,該公司當即聯系第三方危險廢物處理公司回收處置,并于第三天完成對該全部含農藥廢水的收集轉運處理,早于我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屬于“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可以在裁量基準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予以減免20%。后經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補充的證據能夠支撐其申辯意見,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調整裁量權等級和從輕減輕的陳述申辯意見。綜上,經重新計算,對該公司處以29.6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設備及車間拖地含有農藥殘留的廢水,屬于危險廢物,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違法行為違反了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落實力度。

        2.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在對其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該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并提交了相應證據。后經復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補充的證據能夠支撐其申辯意見,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調整裁量權等級和從輕減輕的陳述申辯意見。因此本案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充分考慮了營商環境和企業的經營現狀、改正態度等。

        3.此案辦理是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剛實施不久,部分企業還未意識到此類問題的嚴重性,本案立案調查也起到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作用。結合轄區內企業實際情況,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針對本案的違法情形進行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義:2022年7月13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開封市某閥門廠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造型砂),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易產生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

        案情簡介:2022年7月13日,我局對開封市某閥門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造型砂),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易產生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7月11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2】25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

        查處情況:2021年12月3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開封市某閥門廠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造型砂),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檔,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易產生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造型砂),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作出貳萬捌仟元(28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開封市某閥門廠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造型砂),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落實力度。

        2.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我局綜合考慮該企業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能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積極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時做出了相應考量,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充分考慮了營商環境和企業的經營現狀、改正態度等。

        3.此案辦理起到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作用。結合轄區內企業實際情況,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針對本案的違法情形進行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義:加大力度對城鄉結合部“散亂污”企業的查處力度,按照省廳雙打的精神提前邀請公安部門介入調查聯合辦案,規范程序,快速固定證據,通過此次案件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鍛煉了執法人員的能力,提高了轄區內企業遵法守法的意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件在企業違法生產后四天,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鼓樓分局執法人員就發現了該小型煉油點,快速啟動應急措,現場指揮,實施措施,防治污染的進一步擴大,具有典型的意義。對于這樣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必須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案情簡介:2022年7月24日晚,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鼓樓分局執法人員在對余店村進行巡查時發現:該村東一干渠河北岸獨院內,有一無名作坊。執法人員進入調查發現該作坊中間地面有一長約15米寬約3米的滲坑,滲坑內廢水呈黑褐色,散發出刺鼻性的氣味。因該案件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且廠內工人拒不配合調查,有逃跑的可能性,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通知屬地派出所進行聯合調查。經現場調查及詢問當事人得知該作坊主要從事煉油工作,生產工藝是把收集過來的廢牛皮邊角料與廢酸一起加熱,用抽油泵將上面浮油抽走,然后將閥門打開直接將剩余的廢水排入滲坑內。現場檢查該滲坑沒有任何防滲措施,黃土裸露。該煉油點沒有工商登記,沒有環評、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也沒有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經河南省開封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滲坑內的廢水化學需氧量為7.72×104  Mg/L、氨氮2.29×103Mg/L、總磷264Mg/L、總鉻5.76Mg/L、氰化物0.367 Mg/L,均超出規定的排放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水樣總鉻超出標準值4.76倍,屬于法律規定的含重金屬污染物。無名煉油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查處情況:該無名煉油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對于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規定的情形。鼓樓分局執法人員及時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該案件已經刑事立案,并該案件的兩個當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在進一步偵辦中,該無名煉油廠已經查封等待進一步修復。

        本案體會:在本案中,該環境違法行為是通過滲坑排放水污染物,對于本案涉及刑事的取證比較困難,完成取證有較大的工作量,案件辦理的流程比較復雜。當時由于正處于夏季最炎熱的時候,加上該煉油廠沒有任何環保設施廢水直排滲坑內,造成整個廠區惡臭刺鼻。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鼓樓分局執法人員在頂著酷暑及現場惡臭的情況下克服重重困難,多次對現場進行勘察取證,最終完成了案件的偵辦工作。本案件的無名煉油廠處于開封市南部城鄉結合部,四周一片荒地,位置隱蔽,發現比較困難。雖然該無名煉油廠生產四天就被執法人員發現并查處,但是這也對分局是一個警示,針對城鄉結合部分局將聯系屬地辦事處,加大對該地區的篩查,進一步加強對該地區的檢查力度,同時加強屬地辦事處及環保所的屬地責任,壓實責任聯合執法針對生態環境違法事件拒不姑息。通過本次案件可以更好的鍛煉執法人員熟悉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同時對轄區內的企業也是一個警示,讓企業看到環保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讓企業明白不要違法,違法必將得到法律的懲處。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義:粉塵污染是大氣污染中重要的一種,特別是工業粉塵,無組織排放危害嚴重。一是危害人體健康,增加呼吸病癥發生率,減弱肺功能;二是對生產設備造成玷污性污染和化學性損害;三是無組織排放至大氣造成大氣污染,加重霧霾情況。本案件是典型粉塵無組織排放,未安裝相應污染防治設施,造成大氣污染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例,對規范相關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污染治理有顯著懲戒意義。

        案情簡介:2022年6月17日,支隊執法人員在對河南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廠制膠車間上料口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生產空間未密閉,未安裝集塵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現場地面積塵嚴重,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廠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河南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粉塵無組織排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和裁量計算,我局對該單位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柒萬零肆佰元整(70400元)人民幣。

        本案體會:此案進一步增強環境違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震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導鼓勵企業自覺守法,接受社會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同時通過以案說法、以案學法、以案普法,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水平。激勵企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持續加強環保治理、深入推進清潔生產、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雙贏”。青山綠水就是金山銀山,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有利于約束破壞環境的行為,樹立起大家的環保意識,從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發展。以高壓線的繃緊,既強化了企業治理污染的責任,又彰顯了法律的威嚴,鍛鑄了打擊環境違法的利劍,彰顯了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決斷態度,將有利于促進企業徹底拋棄僥幸心理和觀望心態,不斷加強轉型升級和治污減排,切實履行治理污染的社會責任,我局將繼續為生態文明筑基,為美麗中國護航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義:重污染天氣管控是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為緩解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所采取的重要應急管理措施。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利用門禁系統、用電監管、視頻監控等技防手段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限產或者停產。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違法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空氣無法持續改善,而且影響十分惡劣,因此要依法從快從嚴從重查處。

        案情簡介:2022年1月1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用電監管顯示用電量異常,該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未按照橙色預警(Ⅱ)級要求停產,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該公司下達了查封扣押決定書,并現場對該公司生產設備的用電設施進行了查封扣押。

        本案體會:本案是禹王臺分局首次運用智慧辦案系統線上辦理查封扣押案件,利用智慧辦案系統的案件辦理流程指導實際辦案,對于查封扣押案件的辦理有了更深入的體會。同時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充分利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控、電力數采、大數據分析等新型監管方式,對企業實行遠程監管,既提高了執法效能,又杜絕漏網之魚,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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