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委托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現決定委托開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開封市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生態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委托期限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被委托單位必須以委托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項,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委托機關承擔。被委托單位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給第三人,委托權僅在委托期限內有效。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