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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六批典型案例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2-09-27字號: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義本案辦理過程中運用了“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清單”,開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經過法制審核及案件集體討論研究,認為符合免于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免于行政處罰37萬元。是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大力開展“萬人助萬企”,服務企業發展的工作成果,體現了生態環境執法的溫度。是我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堅持“厚愛+嚴管,厚愛為先”工作原則的具體實踐,在嚴格執法監管的同時更加注意幫扶引導

        案情簡介2022 年 4 月 29 日,根據市監督幫扶組交辦問題,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開封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 2022年3月7日檢測報告顯示:3月1日水樣檢測結果為 COD 濃度 314mg/L、氨氮濃度 7.80mg/L、總氮 27.6mg/L、pH7.5。對比該公司排污許可證,COD排放限值為 300mg/L,檢測結果顯示COD濃度超出排放限值。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查處情況2022年5月5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該公司提出陳述申辯,認為違法情形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第四項之規定,申請免于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復核,該公司超標排放行為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第四項“單位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之規定,提交市局重大復雜案件討論會研究。經市局重大復雜案件討論會研究決定,依據《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該公司免于行政處罰,免罰金額37萬元。

        本案體會企業在自身發展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有一些甚至涉嫌違法,建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于處罰事項清單是生態環境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糾錯、容錯機制,通過對輕微違法行為免罰的形式,引導企業正視自身問題,積極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也是行政執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重要體現。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義2022年6月4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杞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杞縣某金屬廠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廠未按規定填報污染信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行后,改變了以往政府包辦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確排污單位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排污許可證不僅是“排污資格證”,而且是對排污行為的法律性、規范性要求,對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制度、自行監測和信息的真實承諾義務、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信息披露義務五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創新。

        案情簡介2022年6月4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杞縣分局對該廠現場檢查時該單位(生產經營者)屬于排污登記管理類,在2022年度,生產排污正常情況下,未將該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開封市生態環境局杞縣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3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1環罰告字【2022】9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7月13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1環罰決字【2022】8號)。

        查處情況該2022年6月4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杞縣分局對該廠現場檢查時該單位(生產經營者)屬于排污登記管理類,在2022年度,生產排污正常情況下,未將該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罰款1.125萬元。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杞縣某金屬廠未按照規定未按規定填報污染信息,的行為違反了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落實力度。

        2. 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只需要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半小時內即可完成填報排污登記表,這個便利性是非常明顯的。規范了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義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通許分局執法人員日常檢查時,發現開封通許縣河南省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智能現代化肉鴨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已新建部分鴨棚主體,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此案件在立案調查過程中,依照程序進行集體討論,經討論認為該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該項目屬于扶貧惠民工程,應不予行政處罰。立案查處,彰顯法律紅線不可觸碰,不予處罰,體現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業進行指導和幫助的工作作風,助力企業良性發展,落實省委省政府“萬人助萬企”幫扶企業的相關精神。

        案情簡介河南省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智能現代化肉鴨項目,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工建設;2022 年 5 月 12日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我局對該企業立案調查。該主要是肉鴨養殖,年出欄肉鴨 230 萬羽;項目屬于扶貧惠民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要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2900萬元,總投資備案與實際項目投資相差巨大,該公司委托第三方估價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實際項目投資為 447.68 萬元;2021 年 12 月開始建設,已建成 9 座鴨棚主體,建設過程中場區內有噴淋裝置,場區地面已做覆蓋等防揚塵措施,2022 年 3 月初自行停止建設,調查過程中也對周圍群眾進行走訪、詢問、取證,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查處情況該公司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部分主體工程。建設過程中主動停止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222環責改字〔2022〕10號),2022年8月1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豫0222環罰告字〔2022〕16號執法文書,我局擬對該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罰款89536元;該公司向我局遞交了免于處罰的陳述申辯材料。2022年8月4日,召開局案件審查會議并通過案件合法性審查,鑒于該公司建設過程中場區內有噴淋裝置,場區地面已做覆蓋等防揚塵措施,調查過程中也對周圍群眾進行走訪、詢問、取證,未對周邊群眾生活造成影響,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后果,且自行恢復原狀。依據豫環辦【2021】68號文免予處罰事項清單和豫環文【2020】177號文8項全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2022年8月5日經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下達《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豫0222免罰決字〔2022〕1號),免予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此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積極整理材料,收集相關證據,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企業立行立改。鑒于該公司建設過程中場區內有噴淋裝置,場區地面已做覆蓋等防揚塵措施,調查過程中也對周圍群眾進行走訪、詢問、取證,未對周邊群眾生活造成影響,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通過集體討論征求參會執法人員意見,均認為不予行政處罰。

        此案的辦理有兩種意義:1.立案處罰,是為了警示企業,雖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但該行為已違法,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執法人員應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2.不予行政處罰,對企業的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在法律的范圍內,立案調查起到了震懾,責令改正起到了督促,不予處罰起到了幫扶。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落實了行政執法人員不僅監督企業,也要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義2022年6月2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尉氏縣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公司位于尉氏縣南曹鄉某村開工建設的年產2萬套辦公家具項目,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施行以來,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排污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法申請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案情簡介2022年6月2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尉氏縣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公司位于尉氏縣南曹鄉某村開工建設的年產2萬套辦公家具項目,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該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 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2022年6月21日已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 0223 環責改字〔2022〕23 號),2022年6月28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 0223 環罰告字〔2022〕18 號),直接送達告知該單位陳訴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于2022年8月11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豫 0223 環罰決字〔2022〕22 號)。

        查處情況2022年6月20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尉氏縣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公司位于尉氏縣南曹鄉某村開工建設的年產2萬套辦公家具項目,在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

        該企業在開工建設前依法應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該單位在未報批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該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行為的違法行為作出壹萬捌仟元(18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本案體會1.在本案中該單位在開工建設前依法應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在未報批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落實力度。

        2.秉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我局綜合考慮該企業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時最終做出了按照相應罰則規定的的下限額度進行處罰,既做到了違法必究,又充分考慮了營商環境和企業的經營現狀、改正態度等。

        3.此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在法律的范圍內,立案調查也起到了震懾作用。結合轄區內企業實際情況為減少此類違法行為,針對本案的違法情形舉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義大氣污染是我國目前突出的環境問題之一,其中工業廢氣是大氣污染物的重要來源,而有機廢氣是工業廢氣中最難處理氣體。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入空氣中,在紫外光照的作用下,發生一系列光化學反應,生成臭氧、二次氣溶膠等污染物,引起對流層臭氧和氣溶膠增加,造成環境空氣中臭氧濃度升高;這些氣體通過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后,有幾率給人的呼吸、血液、肝臟等系統和器官造成暫時性和永久性病變,影響人類健康。強化臭氧污染防治管控,解決VOCs污染問題迫在眉睫。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18日,省專家組到河南某鋁業有限公司杞縣葛崗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烘干車間正常生產,該工序配套安裝的廢氣處理設施有:UV光氧+活性炭。現場對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時,該設施的UV光氧設施中光氧管部分損壞,活性炭箱內無活性炭。2022年1月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杞縣分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并在詳細調查基礎上,2022年2月15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

        查處情況該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被發現違法行為后及時停止生產,立即對UV光氧管進行更換和活性炭箱內添加活性炭的問題進行了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我局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陸萬零伍佰元(¥ 60500元)罰款。

        本案體會近年來,大氣污染治理攻堅成效顯著,成果來之不易。企業作為污染主體,更應肩負起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切不能存在僥幸心理。本案能夠對所有企業形成震懾,督促、倒逼企業加強主體責任,強化VOCs治理,將各項排污措施和規定落到實處,讓“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本案作為2022年第一例大氣污染防治案,具有典型意義。結合當前優化營商環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下一步,我局將以本案為鑒、以案促改,持續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執法保障。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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