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開封市生態環境監測方案
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國控空氣站”由國家上收管理,“省控空氣站”由省級上收管理,鄉鎮空氣自動站由市里上收管理。
(一)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共設置17個自動監測點位,包括6個國控空氣站、11個省控空氣站。(詳見附件1、附件2)
2. 監測項目、監測頻次、評價方法、數據報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3. 工作方式
生態環境部對全市6個國控空氣站直接管理,其日常運行維護為國家事權。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和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監測和安全中心”)對我市11個省控空氣站直接管理,河南省開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駐市中心”)協助管理,其日常運行維護為省級事權,省監測和安全中心采購實施社會化運維機構進行運維服務,社會化運維檢查機構進行質控服務。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市局和所在分局負責。
(二)鄉(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85個鄉鎮空氣站(含80個鄉鎮空氣站和5個開發區空氣),站點名單市局和各縣區分局掌握。
2. 監測項目、監測頻次、評價方法、數據報送、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3. 工作方式
鄉鎮空氣站的運行管理、數據質量由所在地縣區政府、市局和所在分局負責。鄉鎮空氣站統一上收至市局管理,由市局或所在分局采購社會化運維服務,河南省開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供技術支持。
(三)鄉鎮降塵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85個鄉鎮降塵監測點位(81個鄉鎮(含示范區西郊鄉),4個城關鎮),站點名單市局和各縣區分局掌握。
2. 監測項目
環境空氣降塵量。
3. 監測頻次與時間
每月監測1次,每次采樣周期30d±2d。
4. 工作方式
鄉鎮降塵監測由市局負責,參照《環境空氣 降塵的測定 重量法》(HJ 1221-2021)、《“2+26”城市縣(市、區)環境空氣降塵監測方案》(環辦監測〔2017〕46號)開展監測。
5. 數據報送
每月8日前,全市鄉鎮降塵監測數據由駐市中心通過河南省城市空氣質量大數據綜合應用系統向省監測和安全中心報送。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2+26”城市縣(市、區)環境空氣降塵監測方案》(環辦監測〔2017〕46號)開展質控工作。
(四)揮發性有機物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共設置1個站點(老環保局站點)(詳見附件3),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NMHC自動監測工作。
2. 監測項目
非甲烷總烴(NMHC)、57種非甲烷烴類(PAMS物質)、13種醛酮類物質及47種揮發性有機物(TO15物質)。
3. 點位布設要求
全市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設置1個監測點位(老環保局點位);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移動監測。
4. 監測時間和頻次
(1)自動監測
NMHC、VOCs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1組數據。
(2)手工監測
委托駐市中心繼續開展PAMS物質、醛酮類監測,監測時間和頻次、手工監測采樣日期、監測方法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5. 工作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站點由市局負責監測的具體工作,駐市中心做好運維、質控、聯網等技術支撐工作,市局將監測數據及報告報駐市中心,由駐市中心審核后報送省監測和安全中心。
手工采樣、測試與數據匯總由市局委托駐市中心負責,由駐市中心審核后報送省監測和安全中心。
7. 數據及報告報送
(1)自動監測數據及報告報送
由市局委托的運維機構和駐市中心按省監測方案要求報送。
(2)手工監測數據報送
手工監測結果由駐市中心按要求上傳至總站數據業務平臺。
8.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嚴格按照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定要求開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
(五)交通環境空氣監測
1. 監測范圍
市局結合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生態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推進公路、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站的建設。
2. 監測項目、 監測頻次、工作方式、數據報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二、水環境質量監測
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國控地表水監測斷面(以下簡稱“國控斷面”)為國家事權,省控地表水監測斷面(以下簡稱“省控斷面”)、縣級地表水排名斷面(以下簡稱“縣級排名斷面“)為省級事權。國控斷面按照《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設置方案的通知(環辦監測〔2020〕3號)》和《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監測及評價方案(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714號)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省控斷面、功能區省控斷面參照《“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監測及評價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714號)開展監測;縣級排名斷面參照《關于印發河南省縣級地表水政府責任目標考核斷面交叉監測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豫環文〔2018〕186號)開展監測。
1. 地表水監測
(1)監測斷面
開封國控斷面4個、省控斷面6個、縣級排名斷面14個。(詳見附件4、附件5)
(2)監測指標、監測時間及頻率、工作方式、數據報送、數據審核、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成果報送由駐市中心和其他單位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3)其他市控監測斷面監測要求詳見下表,由市局委托駐市監測中心進行監測。
序號 |
所屬河流 |
斷面名稱 |
監測因子 |
監測頻次 |
報送時間 |
1 |
馬家河 |
北支鄭汴公路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2 |
馬家河 |
西支1號公路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3 |
鹽庵溝 |
陳墳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4 |
黃汴河 |
孫李塘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5 |
馬家河 |
蘆花崗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6 |
馬家河 |
馬頭村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7 |
惠濟河 |
馬頭村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8 |
化肥河 |
皮屯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9 |
惠北泄水渠 |
石牛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10 |
惠濟河 |
太平崗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11 |
惠北泄水渠 |
范莊橋 |
pH、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 |
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點位
①市級
全市共設置3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點位(在用2個,備用1個)。其中,地表型飲用水水源地1個(在用1個,備用0個),地下型飲用水水源地2個(在用1個,備用1個)。(詳見附件6)
②縣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
全市共設置7個縣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點位(在用4個,備用3個﹞。全部為地下型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點位。(詳見附件7)
(2)監測因子
①地表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監測項目及推薦方法詳見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豫環文〔2013〕43號中附表1),共61項及當月取水量,湖泊、水庫型水源地增測葉綠素a、透明度指標。7月份在常規監測項目基礎上增加化學需氧量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3中規定的特定項目80項,共計109項。
②地下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中39項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規定的項目監測全分析93項及取水量。
(3)監測時間、頻率和數據上報時間
①市級:在用、備用水源地均為每月監測1次,于1~5日采樣;監測數據于當月12日前上報省監測和安全中心;監測采樣及數據上報時間除省生態環境廳另有規定外,遇法定長假日可順延;若不能獨立完成地表飲用水水源地表3的部分特定項目(33項)和每年一次的109項全分析,不能獨立完成地下飲用水水源地每年93項全分析,應向省監測和安全中心報送說明材料。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②縣級行政單位所在城鎮:在用及備用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2023年縣級水源地不開展全分析監測。
駐市中心于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向省監測和安全中心報送縣級(含原省直管縣(市))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質監測數據。
③工作方式:市級在用及備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由駐市中心開展水質監測;縣級(含原省直管縣(市))城鎮在用及備用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由各縣區分局負責監測,數據上報給駐市中心,由駐市中心報送省監測和安全中心。
(4)評價標準
地表飲用水水源地(含庫區)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Ⅲ類及表2、表3標準限值執行;地下飲用水水源地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執行。
(5)數據填報格式
監測數據填報和修約參照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修約處理規則》(總站水字〔2018〕87號)。
若監測斷面水質異常,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需立即組織全面排查,并向省監測和安全中心報送相關報告。
報送取水量時,水源地當月未取水填寫“0”,并注明原因(如備用水源地等);未獲得取水量信息填寫“-1”。
若在用水源地當月未監測,則該水源地數據行填“-1”,并注明原因;不再報送已停用水源地監測數據,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國控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國控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控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按照《“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監測及評價方案(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714號)執行。
(1)監測點位
全市4個國控斷面,睢縣板橋、通許邸閣斷面為國控自動站(外地市運維保障)。畢橋斷面(開封運維保障)和扶溝擺渡口斷面(外地市運維保障)為省控自動站。(詳見附件4)
考核鄭州的賈魯河中牟陳橋國控水站由市局負責運維保障。
(2)監測因子、監測時間及頻率、數據報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4)工作方式
按照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國控水站)相關管理要求,運維工作由國家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負責。國控水站的儀器設備更新、采水系統及構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市局負責。
4. 省控地表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1)監測點位
全市6個省控斷面,4個設置有自動站,蘭考黃蔡河宋莊省控斷面、開封黃河公路大橋省控斷面未建自動站。杜莊河杞縣陽堌斷面、蘭考黃河故道斷面、小蔣河杞縣馬莊寨斷面自動監測站由開封負責運維保障,太康縣芝麻洼公路橋斷面自動站由外地負責運維保障。(詳見附件4)
(2)監測因子、監測時間與頻率、數據報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4)工作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由省監測和安全中心負責落實。
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采取運維服務機構全運維的方式,由社會化運維服務機構按照合同要求開展水質自動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駐市中心對上報數據進行審核上報,按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和運行質量考核工作。水質自動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站點所在省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但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社會化運維服務機構須負責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驗收合格后,省監測和安全中心按損壞的2倍金額在合同支付中扣除并向省廳備案。
5. 縣級斷面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1)監測點位
縣級斷面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自動站(除國、省控水質自動站外),全市共14個縣級排名斷面。
畢橋和睢縣板斷面為國控斷面。畢橋斷面自動站為國控省管自動站,由市局和所在分局負責運維保障。
杜莊河杞縣陽堌、蘭考黃河故道、小蔣河杞縣馬莊寨、太康縣芝麻洼鄉公路橋4個斷面為省控斷面,除太康縣芝麻洼鄉公路橋自動站由外地運維保障外,其余3個自動站由我市負責運維保障。
其余8個縣級排名斷面為市控斷面,3個沒有自動站,其余6自動站運維由市局負責運維保障。(詳見附件5)
(2)監測因子
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氨氮、總磷、總氮,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
(3)監測時間與頻率
監測周期為4小時1次。
(4)工作方式
縣級斷面地表水水環境質量自動站(除國、省控水質自動站外)統一上收至市局。水質自動站的運行管理和質量保證由市局負責。
(5)數據報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三、土壤污染源重點單位監測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及周邊土壤監測
1. 監測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要求,2023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生態環境部《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開展自行監測。
2023年土壤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詳見附件10)
2. 監測項目
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要求的項目。
3. 監測時間及頻次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 1209-2021)頻次要求,周邊土壤監測每5年監測一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及周邊土壤監測10月底前完成監測工作。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組織開展并督促本轄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按規定時間完成自行監測工作。(詳見附件10)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市局和各分局負責審核、匯總本轄區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和報告,并編制本轄區年度自行監測報告。
按省廳安排,2024年開封市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周邊監測,2023年暫不開展。市局綜合科和土壤科負責組織好本轄區內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審核、匯總監測數據和報告,并編制本轄區年度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報告。
5. 成果報送時間
各分局應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成果報送。
上報成果包括:企業自行監測方案,監測報告(PDF版)。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承擔監測任務的各有關檢測機構要加強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市局監督相關檢測機構按要求進行質控。
四、污染源監測
(一)污染源執法監測
1. 監測范圍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相關堆場及涉VOCs企業等開展監測,具體監測范圍和名單根據管理需要,由綜合科和支隊商定40家。
2023年執法監測企業名單。(詳見附件11)
2. 監測項目
按照執行的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和排污許可證或管理需求等要求確定監測項目。
3. 監測頻次
根據生態環境監管需求確定,對于監測超標的排污單位,可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4. 工作方式
由市局以及駐市中心,與市支隊會商后,根據確定的名單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現場開展監測時,由各分局負責委派執法人員參與執法監測。(詳見附件11)
5. 數據報送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市局組織編制年度污染源執法監測總結報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電子件發送到hnhbjcc@163.com。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污染源執法監測。
(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
1. 檢查范圍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管理類型),包括醫療機構、城鎮(園區)污水納管企業等。
2. 檢查內容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參照《2020 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方案》(環辦監測函〔2020〕388 號)附件 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現場評估細則》,重點評估: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自行監測方案與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與自行監測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監測行為與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規范性、委托監測的合規性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維護的規范性;自行監測結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規范性。
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必要時可赴實驗室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可包括監測人員持證、監測設備、試劑消耗、方法選用、實驗室環境等。
3. 檢查要求
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原則上抽查不少于5%的發證企業。
4. 工作方式
市局負責統籌安排全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工作。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要求,各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專項檢查,駐市中心做好技術支持。
5. 數據共享與報送
所有檢查結果及時與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和執法部門共享,對于情節嚴重的,推動對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進行處罰,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市局。
各分局于年底12月30日前將本轄區內抽查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專項檢查工作報告、抽查排污單位的所有檢測報告電子版統一報送市局,市局匯總后將電子件發送到hnhbjcc@163.com。
(三)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1. 監測范圍
市局局結合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生態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組織開展對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VOCs,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自動監測站建設,盡快形成監測能力并開展監測工作。開封經濟技術開發區3個園區站站成后要盡快聯網。開封精細化工開發區、尉氏新尉園區、蘭考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園區站由各相關分局督促各園區管理部門加快推動建設。
2. 監測項目
常規監測項目為NO-NO2-NOx、CO、O3、SO2、PM10、PM2.5,涉VOCs園區增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選測項目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 監測頻次
市局根據能力建設進度及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需求等情況,確定監測頻次。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1組監測數據。
4. 工作方式
市局統籌轄區所確定工業園區的監測能力建設并組織實施,駐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術支撐工作。
5. 數據報送
市局將每季度建設進展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監測處,自動監測站建成驗收后三個月內與省監測和安全中心、總站數據平臺聯網。
數據傳輸:以VPN方式通過內網實時報送數據至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控系統。
數據報送:駐市中心每月1日前將上一月審核后數據報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控系統。
五、生態及專項監測
(一)農村環境質量監測
1. 監測范圍
按照國家方案要求,我市開展1個重點監控村莊和7個一般監控村莊的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2023年河南省開封市農村環境質量重點監控
和一般監控村莊名單
編號 |
縣區 |
鄉鎮 |
行政村 |
監控類型 |
合計 |
HNB008 |
蘭考縣 |
惠安街道辦事處 |
何寨村 |
一般 |
開封8個,其中國家級1個 |
HNB009 |
尉氏縣 |
大橋鄉 |
通院村 |
重點 |
|
HNB010 |
通許縣 |
孫營鄉 |
七門村 |
一般 |
|
HNB011 |
杞縣 |
沙沃鄉 |
楊寨村 |
一般 |
|
HNB012 |
鼓樓區 |
仙人莊街道辦事處 |
余店村 |
一般 |
|
HNB013 |
城鄉一體化示范區 |
杏花營農場 |
班村 |
一般 |
|
HNB014 |
龍亭區 |
柳園口鄉 |
半堤村 |
一般 |
|
HNB015 |
祥符區 |
西姜寨鄉 |
西姜寨村 |
一般 |
2. 監測內容、 監測頻次、報送時間、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省監測方案執行。
3. 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駐市中心開展本轄區監測工作,包括組織監測、收集匯總監測數據、組織編制本轄區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報告;駐市中心負責審核本轄區監測數據,無誤后上報總站平臺。
(二)農村萬人千噸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1. 監測范圍
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噸以上的(以下簡稱萬人千噸)農村飲用水水源地。2023年開封市農村萬人千噸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點位表。(詳見附件8)
2. 監測項目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學指標、微生物指標等39項指標。
3. 監測頻次
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1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全年2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詳見附件8)
4.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組織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本轄區監測工作,包括組織監測、收集匯總監測數據、組織編制本轄區農村萬人千噸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報告,駐市中心負責審核本轄區監測數據,無誤后上報總站平臺,并對承擔轄區監測任務的相關機構開展質量檢查。國家要求萬人千噸監測因子的檢出限不得大于國家標準中一類水標準值,涉及開封市的主要有氨氮,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苯,甲苯,鋁,揮發酚,銅等項目,請各縣區對照自己去年的監測數據,涉及到的項目今年監測時需要更改方法,滿足要求。請提早和檢測公司做好溝通。(詳見附件8)
5. 數據報送
駐市中心每半年末月在總站開放的上報時限內,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每年12月底,各分局將農村萬人千噸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年度報告(紙質件和電子件)正式報送市局綜合科和駐市中心。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20)、《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91.2-2022)、《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3-2009)、《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等開展監測全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三)農田灌溉水質監測
1. 監測范圍
灌溉規模在10萬畝及以上的農田灌區。
序號 |
縣區 |
灌溉規模在10萬畝及以上的農田灌區名稱 |
經度 |
緯度 |
1 |
通許縣 |
趙口灌區 |
114.470833 |
34.531667 |
2 |
蘭考縣 |
蘭考干渠:三義寨、桐鄉、谷營、壩頭、紅廟 |
114.760178 |
34.871464 |
3 |
蘭考縣 |
蘭東干渠:桐鄉、壩頭、谷營、堌陽 |
114.805583 |
34.873308 |
4 |
蘭考縣 |
北沙河南干渠:紅廟、小宋、葡萄架、考城、許河 |
114.948792 |
34.870856 |
2. 監測項目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項目16項。
3. 監測頻次
根據當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時間,選擇灌溉期開展監測,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對于一年中作物只生長一季的地區,僅需在灌溉期監測2次,間隔時間不少于1個月。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組織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本轄區監測工作,包括組織監測、收集匯總監測數據、組織編制本轄區農田灌溉水水質監測報告,駐市中心負責審核本轄區監測數據,無誤后上報總站平臺,并對承擔轄區監測任務的相關機構開展質量檢查。
5. 數據報送
駐市中心每年6月、11月在總站開放的上報時限內,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上報監測數據。每年12月底,各分局將農田灌溉水質監測年度報告(紙質件和電子件)正式報送市局綜合科和駐市中心。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6-2000)、《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3-2009)、《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等開展監測全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四)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
1. 監測范圍
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023年開封市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表。(詳見附件9)
2. 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選測項目:水溫、pH(無量綱)、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總磷、糞大腸菌群。
3. 監測頻次
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詳見附件9)
4. 工作方式
由各分局組織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本轄區監測工作,包括組織監測、收集匯總監測數據、組織編制本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報告;駐市中心負責審核本轄區監測數據,無誤后上報總站平臺,并對承擔轄區監測任務的相關機構開展質量檢查。(詳見附件9)
5. 數據報送
駐市中心由每年6月、11月在總站開放的上報時限內,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上報監測數據。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年度報告(紙質件和電子件)正式報送市局綜合科和駐市中心。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1-2019)《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3-2009)、《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 冊》(第二版)等開展監測全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五)農村黑臭水體監測
1. 監測范圍
對國家監管清單中完成整治的農村黑臭水體進行監測,監測斷面(采樣點位)設在該河段終點處。國家監管清單中完成整治的農村黑臭水體清單另行下發。
2. 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選測項目:總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糞大腸菌群。
3. 監測頻次
每年第三季度監測 1 次。選擇水體水量正常的時期采樣,應避免雨季和汛期采樣。
4. 工作方式
省廳還未最終確定名單,由市局和相關負責開展工作,駐市中心負責審核本轄區監測數據,無誤后上報總站平臺,并對承擔轄區監測任務的相關機構開展質量檢查。
5. 數據報送
駐市中心9月30日之前通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本行政區域監測數據。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將農村黑臭水體水質監測年度報告(紙質件和電子件)正式報送市局綜合科和駐市中心。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19〕826號)、《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91.2-2022)、《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 494-2009)、《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 冊》(第二版)等開展監測全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六)城市黑臭水體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10個城市黑臭水體,分布詳見2023年開封市城市黑臭水體監測點位一覽表。原則上監測斷面(采樣點位)不少于3個(間隔 200-600米設置)。具體監測方案以豫建城〔2022〕116號文件為準。
2023年開封市城市黑臭水體監測點位一覽表
序號 |
監測單位 (分中心) |
縣(區) |
黑臭水體編號 |
黑臭水體名稱 |
水體類別 |
黑臭段起點 |
黑臭段終點 |
1 |
開封 |
|
41000023 |
開封市東護城河 |
河流 |
東京大道河南大學東門 |
濱河路皮革廠橋 |
2 |
開封 |
|
41000024 |
開封市黃汴河 |
河流 |
開封市東京大道孫李塘莊 |
開封市濱河路皮革廠橋 |
3 |
開封 |
|
41000025 |
開封市東干渠 |
河流 |
開封市建設東路 |
化肥河 |
4 |
開封 |
|
41000026 |
北郊溝 |
河流 |
開封市龍亭區私房院 |
開封市龍亭區仁和屯村 |
5 |
開封 |
禹王臺區 |
41000028 |
開封市化肥河 |
河流 |
開封市順河區李長莊 |
開封市禹王臺區鐵路橋 |
6 |
開封 |
順河回族區 |
41000038 |
開封市惠濟河 |
河流 |
開封市順河區侯莊橋 |
開封市順河區文莊橋 |
7 |
開封 |
鼓樓區 |
41000231 |
南干渠 |
河流 |
華夏大道(三十一中) |
馬家河 |
8 |
開封 |
禹王臺區 |
41000232 |
空軍部隊邊溝 |
河流 |
華夏大道 |
崔莊 |
9 |
開封 |
鼓樓區 |
41000233 |
小汪屯溝 |
河流 |
酒廠路 |
馬家河 |
10 |
開封 |
禹王臺區 |
41000234 |
藥廠河 |
河流 |
五一道口 |
惠濟河 |
2. 監測項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項。
3. 監測頻次
每季度各開展1次監測,共監測4次。分別于2月20日前、5月20日前、8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完成監測任務。
4. 工作方式
由市局委托駐市中心組織開展監測工作。
5. 數據報送
駐分中心將監測數據于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12月10日前通過省監測和安全中心數據平臺“河南省地表水環境質量分析系統”報送。
六、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全國聯網及基礎能力信息更新
(一)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全國聯網
1.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9〕889號)、《關于開展地方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1〕47號)要求,持續開展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和地方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
2.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和地方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情況檢查,加強數據質量檢查和質控管理,不定期通報相關結果,確保數據準確性和有效性。
3. 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要求,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和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為依據,推進全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
(二)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信息更新與填報
1. 報送范圍
各區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
2. 報送方式
各區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通過“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登記系統”按照2023年填報要求進行填報,登記系統網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 填報時間
2023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4. 質量檢查
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登記系統”更新和填報信息質量檢查工作。
附件:
1、2023年開封市城市環境空氣監測點位一覽表
2、2023年開封市省控空氣監測站點一覽表
3、2023年開封市VOCs自動監測點位表
4、2023年開封市地表水監測斷面一覽表
5、2023年開封市縣級排名斷面一覽表
6、 2023年開封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監測點位一覽表
7、2023年開封市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監測點位一覽表
8、 2023年開封市農村萬人千噸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點位一覽表
9、2023年開封市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
理設施表
10、2023年開封市(土壤)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
11、2023年執法監測企業名單
12、2023年開封市生態環境監測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