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據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我局擬對開封空分集團有限公司換發排污許可證。開封空分集團有限公司廢水36.12萬噸, 該廠廢水由廠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馬家河污水廠。 核定COD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7.92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500mg/l以內,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0.602噸。氨氮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0.61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30mg/l以內,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0.0036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671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50mg/Nm3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0.0056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0.83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50mg/Nm3以內,日最高允許放量為0.0361噸。因國家排污許可證平臺即將使用,在過渡期間建議為該公司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期限半年。
為保證此次許可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予以公告,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科。公示期為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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