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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河回族區某非法電鍍作坊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3-11-23字號: |

        案情簡介

        20236月26日,接公安部門案件線索,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順河回族分局聯合開封市公安局順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到開封市順河區東郊鄉某村一院落內現場檢查,發現該院落內有一非法電鍍作坊,主要電鍍鉻和鎳,無任何環保手續與污水處理設施,電鍍沖洗廢水直接排到該院北墻邊滲坑內,滲坑無防滲措施,污水通過滲坑滲入地下,污染土壤。該滲坑有殘留廢水,長約12米,寬0.5米,深0.3米,經河南環境保護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滲坑內廢水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總鉻25.4mg/L,超標24余倍;六價鉻0.388mg/L,超標0.9;鎳3.07mg/L,超標5余倍。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土壤進行鑒定,該電鍍廢水已經造成作坊內約40m3土壤受到重金屬鉻、鎳的污染,嚴重污染環境,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之規定,該電鍍作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滲坑排放涉鉻等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犯罪。20236月26日,順河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20237月3日,公安機關就該案件立案偵查,2023年922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涉案人員進行判決。

        啟示意義

        1、加強與公安機關聯動,本案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在辦案過程中及時控制現場和違法人員,保障執法人員現場取證、調查詢問等工作正常開展。2、小電鍍廠設備簡陋、工藝簡單,場所隱蔽,且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產生的污染物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要持續加強環境監管力度,持續打擊涉重金屬“散亂污”企業,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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