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據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我局擬對開封市金盛熱力有限公司頒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一年。該公司主要污染物COD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0.105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500mg/l以內,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0.00116噸。氨氮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0.0104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5mg/l以內,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0.000115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184.3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400/200 mg/Nm3以內,日最高允許排放量為2.047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為280.62噸/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400/200 mg/Nm3以內,日最高允許放量為3.118噸。 為保證此次許可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予以公告,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科。公示期為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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