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豫政〔2014〕62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現就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承擔排污權核準、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排污權回購等工作。有償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可以在排污權允許范圍內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內使用、抵押、轉讓和處置排污權。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排污費等法定義務。
二、排污權定義
排污權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條件下,排污單位依法取得的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一定數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權利。排污權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排污單位通過有償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權。
排污單位依法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有效期為5年,期滿需延續的應報環境保護部門核準。
三、排污權有償使用范圍
自2016年4月1日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項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
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公共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和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組織暫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現有排污單位將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
對房地產項目,以及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項主要污染物有償使用費總額在2000元(每5年)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暫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
四、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每5年征收標準為:化學需氧量4500元/噸、氨氮9000元/噸、二氧化硫4900元/噸、氮氧化物5000元/噸。
五、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
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核準確認的排污量,向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有償使用費取得相應排污權,或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購買排污權;自2016年4月1日,已經通過環評審批的新、改、擴建項目,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應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規定,由所屬排污單位向有征收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排污權有償獲取依據作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證頒發的條件。
需要省、市環境保護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和開封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鼓樓區、龍亭區、禹王臺區、順河回族區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市轄三縣、祥符區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由轄區環境保護部門征收。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和熱電聯產排污單位,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向省環境保護部門交納。
六、排污權交易
所有排污單位在有償獲得排污權之前不得上市交易。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有關規則另行規定。
七、其他事項
排污權有償使用申報有關文書可到開封市環境保護局官方網站(http://www.kfhb.gov.cn)獲取;
排污權有償使用工作咨詢電話:0371-23158738。
八、本通告由開封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