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據排污許可證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核,我局擬對開封制藥(集團)有限公司含(開封豫港制藥有限公司)頒發排污許可證。公司外排主要污染物為COD排放濃度控制在≤50mg/l,COD排放量控制在75噸/年以內,每日排放量控制在0.23噸以內。氨氮排放濃度控制在≤5 mg/l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7.5噸/年以內,每日排放量控制在0.023 噸以內。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控制在≤50 mg/Nm3以內,SO2排放量控制在4.6噸/年以內,每日排放量控制在0.0006噸以內。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控制在≤200 mg/Nm3以內,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120噸/年以內,每日排放量控制在0.016噸以內。
待國家開始對化學藥品制劑制造行業發放排污許可證時,再為該公司辦理國家統一的排污許可證。本次許可證依據《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辦理,河南省許可證(臨時),有效期為一年。
為保證此次許可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予以公告,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科。公示期為2018年1月23日-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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