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
公 告
2018年 第4號
關于開展陶瓷制品制造和再生有色金屬
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部令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版) 》(部令第4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室關于做好淀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規財〔2018〕26號)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HJ954- 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枝術規范 有色金屬加工工業-再生金屬》(HJ860.4- 2018)、《關于開展陶瓷制品制造和再生有色金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公告》(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13號)等要求,開封市環境保護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陶瓷制品制造及再生有色金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和核發范圍
1、陶瓷制品制造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范圍為年產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產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的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相應的行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陶瓷制品制造307。
2、再生有色金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范圍為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及再生鋅冶煉的排污單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相應的行業類別為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321。
二、申請和核發時限
上述納入申請和核發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市環保局申請排污許可證。市環保局于2018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本轄區內陶瓷制品制造和再生有色金屬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本公告之后納入申請和核發范圍之內的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各相關排污單位取得新版排污許可證后,原有核發的排污許可證自行作廢。
三、核發機關
開封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市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以及開封市轄區內上述核發范圍內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
四、申領程序
上述納入申請和核發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HJ954-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863.4-2018)有關規定和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2018年10月17日起變更為http://permit.mee.gov.cn)網上申報,并向具有核發權限的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到核發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市環保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陶瓷磚瓦工業》(HJ954-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863.4-2018)等要求明確的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網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污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程序核發全國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