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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開封市環境保護局]2018-10-15字號: |

        《河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近日,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河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依據

        2016年12月31日,原環保部出臺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42號);2018年8月3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9月6日,《中共河南省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豫發〔2018〕1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號)印發實施。這些都為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和遵循。

        目前,我省處于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推進期,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問題比較突出,為防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風險,加強我省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管理,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在充分調研和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和實施日期

        《管理辦法》明確,疑似污染地塊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以及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污染地塊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土壤環境背景值,同時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疑似污染地塊。

        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管理辦法。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辦法》主要特點

        一是全面有機銜接。《管理辦法》有效銜接國家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原環保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42號)相關要求,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突出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是明確部門職責。按照部門分工,《管理辦法》明確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監管中的具體職責,建立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對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活動實施聯動監管。列入污染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組織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是界定治理責任。《管理辦法》明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四是細化工作程序。《管理辦法》明確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情況,負責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污染地塊風險評估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對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以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

        五是明確專家論證。《管理辦法》要求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建立污染地塊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六是強化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主要內容、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管理辦法》規定的地塊管理主要流程

        一是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報告應該包括地塊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疑似污染地塊是否為污染地塊的明確結論等主要內容,并附具采樣信息和檢測報告。

        二是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編制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報告應該包括地塊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狀況及其范圍、污染來源、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環境空氣的影響情況等內容。

        三是風險評估。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污染地塊開展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地塊基本信息、關注的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狀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圍、主要暴露途徑、風險水平、風險管控以及治理與修復的建議、目標和基本要求等內容。

        四是風險管控及其效果評估。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風險管控措施。風險管控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從業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進行評估,并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五是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對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實施治理與修復。治理與修復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從業單位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六是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活動完成后,仍需采取后期管理措施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方案的相應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五、《管理辦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從業單位在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治理與修復方案及其效果評估報告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該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編輯: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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