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罰決字〔2015〕08號
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開封興化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10200000009113(1-1)
組織機構代碼:72182327-7
法定代表人:楊國新
地址:開封市禹王臺區汪屯鄉鄭杞公路北側
一、 違法行為
2015年3月9日,開封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9900噸/年糖精鈉技改項目在未取得試生產批復的情況下,擅自投入試生產,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4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3、現場勘查示意圖(共1份1頁);
4、關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開封興化精細化工有限公司9900噸/年糖精鈉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復印件(共1份4頁);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共1份1頁);
6、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共1份1頁);
7、現場照片(共2份2頁)。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開封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汴環罰先告字〔2015〕0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開封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汴環罰聽告字〔2015〕08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生產;
2、處150,000(拾伍萬)元人民幣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開封市中心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100318662440010001
代 碼:02034350
項目代碼:103050199
執 行 碼:756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