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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的解讀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2019-03-15字號: |

        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的解讀
        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為此,環境保護部政法司主要負責人就《條例》進行了解讀。

        問:《條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同日施行。《條例》實施近二十年,對貫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防治環境污染,減少生態破壞,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出了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責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現行《條例》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暴露出較多問題,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關驗收、試生產、環評前置審批等條款,已與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關環評審批的內容與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與環境管理轉型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問:《條例》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本次《條例》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

        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評審批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脫鉤,取消行業預審,并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加大了對“未批先建”的處罰等。2014年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均刪除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上述這些上位法中已經修改的內容,是本次《條例》修改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是有關“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一系列有關“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2014年12月,國辦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國辦發〔2014〕59號),要求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將環評等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事項。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條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據。

        問:可否介紹一下《條例》修改的主要過程?

        答:《條例》自2013年正式啟動修改工作,歷時5年。期間,環境保護部作為起草單位,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完成了《條例》的起草、修改、調研和論證等工作。雙方在修改過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并就修改中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充分的協商和論證。2017年6月21日,《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2017年 7月16日,《條例》以國務院令第682號公布施行。

        問:《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是刪除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二是簡化環評程序。刪除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水利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三是細化環評審批要求。明確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的五種情形,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中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同時,為保證審查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增設環保部門組織技術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規定不得收取建設單位、環評單位的任何費用的規定。

        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環保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要落實環保措施與環保投資,在施工階段要保證環保設施建設進度與資金。新增建設項目竣工后環保設施驗收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驗收環保設施,并向社會公開,不得弄虛作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新增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五是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予以處罰。新增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并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新增了對技術評估機構違法收費的處罰,處以退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新增了信用懲戒,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六是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針對環保部門,新增了環境保護部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組織論證、充分征求意見并公布。環保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環保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等規定。針對建設單位,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問: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如何實施?

        答:修改后的《條例》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第17條明確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相關的驗收標準和程序。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研究制定關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環保“三同時”主體責任,規范企業自主驗收的程序、內容、標準及信息公開等要求。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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