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機構 |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
實施依據 |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汴政辦〔2015〕10號):市環保局負責核準主要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火電、造紙、化工、鋼鐵、紡織行業除外)。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總量指標核定及管理規定》的通知(豫環文2017【292】號)第九條: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實行分級審核。省環節保護部門負責火電、鋼鐵、水泥(不含粉磨站)、玻璃,以及化學需氧量或氨氮一項污染物排放量超過20噸/年的造紙、印染、化工的建設項目,國家審批或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的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除省環境保護部門核定外的工業建設項目及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生活類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負責省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建設項目的初審。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