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
法制審核辦法(試行)
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方案和我局工作實際,對我局行政執法法制審核流程進行了明確,制定了本審核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縣生態環境分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法制審核流程,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問題可反饋至市局法規科。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法制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汴政辦〔2019〕72號)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制審核,是指局機關業務科室或者直屬執法機構、委托執法機構在適用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局機關直屬執法機構、委托執法機構設立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法制審核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
第四條 法制審核的范圍:
(一)依法應當適用一般程序或者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依法吊銷或者暫扣行政許可的;
(三)決定代履行、代治理的;
(四)查封、扣押公民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的;
(五)做出強制拆除違法設施、設備決定的;
(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過法制審核的。
第五條 未經法制審核,行政執法事項具體承辦業務科室或直屬執法機構不得將相關事項提交局領導研究。
第六條 法制審核的流程:
(一)局機關業務科室或者直屬執法機構、委托執法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初步處理意見,在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前,隨附案卷送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二)市環境監察支隊及市屬五區環境監察大隊查辦的,適用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和采取查封、扣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的行政強制案件,市環境監察支隊應當明確專人進行預審,通過后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統一轉交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審核完成后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統一提交局領導研究;
(三)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完成后應當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書,并將案卷退回案件承辦機構,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局領導研究;
(四)行政相對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案件主辦人應當如實記錄,并提出是否采納建議,經案件承辦機構確認后再次提交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決定聽證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撰寫聽證報告,交由案件承辦機構再次提交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五)經局領導研究作出決定的,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提請領導簽發。
第七條 提請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及執法建議和相關證據資料。
執法承辦機構提交的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及執法建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調查取證過程及調取的證據清單;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四)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
(五)執法建議或意見,市環境監察支隊還應載明初審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法制工作機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成立、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完整;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五)適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適當;
(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七)行政許可條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八)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九)違法行為是否涉嫌違法或者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拘留或者偵察犯罪。
第九條 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后,應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 用法律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書規范齊備的,做出同 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補充或重新調查有關 證據、補正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制作的,提出具體的審核建議;
(三)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 法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明顯不當等情形的, 提出相應審核意見。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項具體承辦業務科室或直屬執法機構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交局領導研究;不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法制工作機構復審一次。經復審,具體承辦業務科室或直屬執法機構仍不同意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局領導決定。
第十一條 法制工作機構在收到法制審核送審材料后, 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最多不能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自動監控設施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物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排放檢驗違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非法侵占、毀損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減少污染物排放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電子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危險化學品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醫療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終止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時,未按規定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畜禽規模養殖管理制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清潔生產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新化學物質登記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儀表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違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法處置放射性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放射性物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轉移、示蹤、編碼、退役處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法托運放射性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涉及放射性、核貯存處置、核技術營運及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安全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核設施營運單位、技術利用單位、貯存單位違反檔案記錄、報告、監測、人員培訓有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銷售使用放射源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功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
向農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將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對土壤開發建設、風險防控、修復等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關主體未依法履行備案程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燃燒不符合規定物質鍋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大氣違法排污行為、新改擴項目違法、未建立有效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有責任能力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弄虛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產生的污泥未進行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或者修復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違反輻射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