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09號
杞縣遠洋鋁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2179428303XT
法定代表人:王玉濤
住所:杞縣城東十里鋪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3月18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杞縣遠洋鋁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閥門損壞,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2、趙保章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3頁;
3、徐惠春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2頁;
4、王玉濤身份證復印件…………………………………共1份1頁;
5、趙保章身份證復印件…………………………………共1份1頁;
6、徐惠春身份證復印件…………………………………共1份1頁;
7、營業執照復印件………………………………………共1份1頁;
8、現場檢查照片…………………………………………共1份2張;
9、關于《杞縣遠洋鋁業有限公司年加工1.2萬噸鋁型材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共1份2頁。
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6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6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人民幣400000元(肆拾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