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13號
鄭州市誠和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8MA3X56C883
法定代表人:毛立東
住所:杞縣經三路東彭莊南路路南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3月18日,我局接汴環攻堅辦督【2020】292號督辦,市監控中心發現,2020年3月17日,鄭州市誠和印刷有限公司單位印刷機正在使用,印刷環節VOCs治理設施未開啟使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減少VOCs廢氣排放。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3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3頁;
3、法定代表人毛立東身份證復印件………………共1份1頁;
4、營業執照復印件…………………………………共1份1頁;
5、現場檢查照片……………………………………共1份1頁;
6、關于《鄭州市誠和印刷有限公司年產500噸塑料包裝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共1份1頁。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7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7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