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16號
劉革偉(杞縣匯薪食品廠):
出生年月:1974年09月10日
身份證號碼:412301197409100019
住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青年路1號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4月29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杞縣板木鄉現場檢查時發現劉革偉負責的杞縣匯薪食品廠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杞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3頁);
2、杞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3、劉革偉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
5、現場檢查照片(2張)。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2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2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備案;
2、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