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17號
張金玉(杞縣立業預制構件廠):
出生年月:1975年11月28日
身份證號碼:410221197511283032
住址:河南省杞縣板木鄉張仙莊村張英莊自然村中街26號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4月13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張金玉負責的杞縣立業預制構件廠現場檢查時,發現杞縣立業預制構件廠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
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杞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2、杞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3頁;
3、現場檢查照片……………………………………………共1份1頁;
4、張金玉身份證復印件……………………………………共1份1頁;
5、營業執照復印件…………………………………………共1份1頁;
6、杞縣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共1份3頁;
7、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共1份1頁。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3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3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建設;
2、處人民幣20000(貳萬)元的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