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祥環罰決字〔2020〕第 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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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開封市祥符區杜良鄉三郭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康現
本機關于2020年5月15日對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 噴漆未在密閉空間內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 一般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
2、處以罰款伍萬元(¥50000.00) 。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如下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祥符區青年路支行
戶 名:開封市祥符區財政局國庫股
賬 號:100211183170010001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祥符區人民政府 或者 開封市環境保護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