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祥符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祥環罰決字〔2020〕第 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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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開封市祥符區沈樓社區與開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樊永剛
本機關于2020年4月30日對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砂石料未進棚及覆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 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 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
2、處以罰款叁萬元(¥30000.00) 。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如下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祥符區青年路支行
戶 名:開封市祥符區財政局國庫股
賬 號:100211183170010001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祥符區人民政府 或者 開封市環境保護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