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行政區域 | 污染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處理和整改情況 | 是否辦結 | 責任人被處理情況 |
1 | X2HA202105040012 | 2021年4月20日受理來信舉報,舉報編號:X2HA202100770 ,舉報內容:開封市杞縣付集鎮龐屯村民反映,牧原養殖場在該村村南建設一個焚燒病死豬焚燒廠。 | 杞縣 | 其他污染 | 1.關于“但是居民一直能聞到燒死豬的氣味”問題:2021年5月5日,調查組再次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無害化配套設施仍處于停工狀態,現場檢查未發現焚燒病死豬的現象。現場的確能聞到養殖異味兒,經排查,發現為該場日常產生過程中發現的少量病死豬,存于場內病死豬暫存間內,后送往杞縣牧原無害化處理中心進行處理。舉報件中所稱“一直能聞到燒死豬的氣味”可能為轉運過程中會散發的少量病死豬異味,舉報問題部分屬實;2.關于“占用耕地建設工業項目,土地手續不合法”問題:該場區總占地面積為48畝,土地性質為一般耕地,于2020年3月7日在杞縣自然資源局進行備案,辦理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文第二十一條:“保障畜牧業發展用地。按照畜牧業發展規劃目標,結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統籌支持解決畜禽養殖用地需求。養殖生產及其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理、檢驗檢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補平衡。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須補劃。加大林地對畜牧業發展的支持,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鼓勵節約使用畜禽養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規定,畜禽養殖場配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所以杞縣牧原第十八分場所配套的無害化處理設施所用地符合要求,舉報問題部分屬實。 | 部分屬實 | 一是要求企業盡快完善該場無害化配套設施相關環評手續辦理,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前不得擅自建設;二是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要求,無害化處理項目要配套建設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保證各項污染物持續達標排放,消除各種環境隱患;三是要求杞縣牧原第十八分場在轉運病死豬過程中,噴灑除臭劑,減少病死豬異味散發對周邊群眾的影響。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