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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開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典型案例公開第四批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1-11-09字號: |

        【典型案例】開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典型案例公開第

        為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懲治和遏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擴大環境執法警示效應,現對第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進行通報,希望全市企業、單位及個人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共同維護開封市良好的生態環境。

           【典型案例一】

        一、典型意義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禹王臺化工園區進行日常檢查時在某開封科技有限公司北側310國道上聞到有刺鼻性氣味,執法人員立即根據風向進行初步判斷刺鼻氣味來源方向,并對該公司四周進行巡查,巡查發現該公司上風向氣味不明顯,下風向刺鼻氣味較大,隨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生產車間、污水處理等涉及氣味的場所進行逐一排查,發現刺鼻氣味是因該公司氯代苯酚車間外西北角處有刺鼻性氣味產生,直排外環境;污水處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裝尾氣吸收裝置,大量刺鼻性氣味直排外環境。最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處罰,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推動法治建設進程。

        二、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氯代苯酚車間和氧化樂果車間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氯代苯酚車間外西北角處有刺鼻性氣味產生,直排外環境;污水處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裝尾氣吸收裝置,大量刺鼻性氣味直排外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2021年3月16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汴(禹)環罰責改〔2021〕第2號),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以“違法排放工業廢氣污染物”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我分局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處理:1、針對該公司氯代苯酚車間外西北角處有刺鼻性氣味產生,直排外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陸萬玖仟伍佰(69,500)元罰款。2、針對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罐上方未加裝尾氣吸收裝置,大量刺鼻性氣味直排外環境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141,500)元罰款。以上兩項合并,我分局對該公司做出如下處理:1.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處人民幣貳拾壹萬壹仟(211,000)元罰款。

        四、本案體會

        在本案中,該環境違法行為是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發現,發現刺鼻性氣味以后,根據風向研判氣味來源方向,通過對周邊巡查,對上風向及下風向對比氣味濃度對比及氣味類型來判斷違法企業,并及時對違法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收集證據,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及其他證據材料,對違法企業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違法行為查出迅速,責令改正及時,彰顯了環保執法鐵軍查出能力和辦案效率。此案辦理過程中,案件來源即非上級交辦,也非群眾舉報,屬于執法人員主動發現,積極排查,快速立案。該案件體現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責、恪盡職守、快查快辦。案件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定性準確,取證及時,證據鏈完整,辦案環節嚴謹周密,程序合法,依法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力,當事人對查辦結果認可,未提出復議,積極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積極繳納了罰款,體現了環保執法部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枉不縱合法原則。積極主動發現線索,快速依法辦案,也體現了行政執法人員不等不靠、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依法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新規定,準確計算處罰金額,案件處罰有理有據,及時公開,及時上傳生態環境部行政執法網站,體現了執法人員對新文件要求的執行力和案卷規范整理及時上轉的規范化。

           【典型案例二】

        一、典型意義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禹王臺分局執法人員對禹王臺化工園區進行日常檢查時在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危險廢物暫存間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牌,執法人員按照最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積極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并要求企業及時整改。此案件在立案調查過程中,依照程序進行集體討論,經討論認為該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應不予行政處罰。立案查處,彰顯法律紅線不可觸碰,不予處罰,體現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業進行指導和幫助的工作作風,助力企業良性發展,落實省委省政府“萬人助萬企”幫扶企業的相關精神。

        二、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危險廢物暫存間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牌。執法人員及時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21年6月16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汴環禹罰責改〔2021〕第4號),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及時糾正了環境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分局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查處情況

        該公司危險廢物暫存間未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 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 按二十萬元計算。”之規定進行立案查處。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及《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九條第(一)項“免于處罰情形”第4條:“單位未按定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01 噸,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當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的規定,我分局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四、本案體會

        在本案中,該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危廢標識行為屬于最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之后的環境違法行為。新固廢法對固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所提高,顯示了國家對固廢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之大。行政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要求對各企業的固廢、危廢管理情況進行高標準的檢查,發現問題要求企業及時按照國家標準整改,體現了執法人員對新固廢法的一個高標準落實力度。此案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積極整理材料,收集相關證據,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企業立行立改。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通過集體討論征求參會執法人員意見,均認為不予行政處罰。此案的辦理有兩種意義:一是立案處罰是為了警示企業,雖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但該行為已違法,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執法人員應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二是不予行政處罰,對企業的不予行政處罰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在法律的范圍內,立案調查起到了震懾,責令改正起到了督促,不予處罰起到了幫扶。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落實了行政執法人員不僅監督企業,也要做好企業的“店小二”。

        【典型案例三】

        一、典型意義

        執法人員對河南某農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典型的大氣污染環境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進行了專門的規定“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由此可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對大氣污染防治、空氣質量改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案情簡介

        2020年9月11日執法人員對河南某農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最東邊的噴漆車間剛剛進行過噴漆作業,部件在噴漆車間進行晾曬,車間門簾敞開,車間周邊油漆味較大。

        三、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款“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之規定,對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豫環文〔2017〕305號)有關要求(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年度初犯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最終對該公司處3萬元罰款。

        四、案件體會

        企業一定要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污染防治設施,加強日常運營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切實起到污染防治效果。執法人員一定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針對企業污染防治特點,有針對性第提出具體要求,發現問題,及時提醒,要求企業改正。同時要靠前服務,針對企業日常經營、生產情況,及時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

        【典型案例四】

        一、典型做法

        一是多人同時分點位進入現場二是時刻保持錄像拍照功能實時開啟;三是取證后再次詳細調查形成完整證據鏈。

        二、案情簡介

        開封有限公司主要生產糧食機械加工設備。該公司主要排放污染物為焊接時產生的焊接廢氣、打磨工序產生粉塵,對糧食機械進行噴涂環節、晾干環節產生廢氣及危廢,在現場對該企業檢查時發現機械打磨車間未安裝除塵污染防治設施。

        三、查處情況

        2021年7月14日,執法人員在對該公司現場執法檢查時,采取多人同時分點位進入,保持錄像、拍照功能實時開啟,為固定該公司打磨工序未安裝污染防治除塵設施作業的違法行為的取證起到了重要作用。隨即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確認了該公司打磨工序未安裝粉塵收集設施的環境違法事實,對該公司的生產情況、工藝過程、打磨車間使用情況又詳細進行了調查,形成證據。對調查取得的證據及現場詢問情況綜合分析,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打磨車間在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進行打磨作業造成粉塵污染物排放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八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行為立案查處。2021年9月13日,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豫環文2020177號),最終對該公司做出以下處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4.48萬元罰款

        四、案件體會

        個別企業以為疫情期間屬于監管薄弱時段,便放松環保管理要求,而環境執法人員“防疫期間”突擊檢查,發現了該公司機械打磨車間在未安裝除塵器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作業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通過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突擊檢查企業違法事實,極大提高了對企業環境違法的震懾。該公司為節省污染物處理成本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受到處罰,得不償失。該案是機械加工行業企業的代表,機械加工行業企業數量多、分布廣,廢氣、粉塵等污染物治理水平參差不齊,機械加工行業企業依法依規配套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各類環境管理制度,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不斷促進業規范良性發展。

        【典型案例五】

        一、典型意義

        重污染天氣應急是應對重污染天氣,在保民生、保發展的同時,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均要制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嚴格落實減限產、停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管控期間,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結合在線監控、用電監管、現場執法等綜合執法手段,組織開展了重污染天氣督導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二、案情簡介

        2021年1月26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時發現開封市祥符區加工廠在1月26日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涉嫌未按要求實施停產,私自生產情況。現場檢查時該企業20余分鐘后才將大門打開,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兵分幾路各負其責對其調取視頻監控、電力數采(用電監管)、臺賬記錄、成品打包日期記錄、主要生產設備電機溫度綜合分析該企業未落實管控措施,由此執法人員確定該加工廠違法生產行為,存在逃避檢查臨時停產

        三、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之規定。最終對該加工廠配電箱、熱熔機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為10日(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

        四、案件意義

        該案例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要求,著力于優化執法方式,在減少對企業干擾的同時,提高對違法問題的發現率,統籌解決執法力量薄弱與任務繁重之間的突出矛盾。在本案中,一是通過對該加工廠用電量等數據及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檢查積累經驗來判斷企業蛛絲馬跡,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響應期間未落實管控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的綜合分析,發現違法行為,對企業落實應急期間管控措施的監管,具有震懾力和示范作用。二是罰教結合,提高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對落實管控措施的理解和認識。許多企業在環境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環節,自身環保意識淡薄,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一知半解,或存在僥幸心理,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上搞變通、打折扣。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該企業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幫助指導企業及時改正,提高環保意識,督促、教育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規章制度,確保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典型案例六】

        一、典型意義

        開封市萬歲山游覽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為是典型的環境違法行為。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我們發現當前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必要的法律常識都比較淡薄。因此,龍亭分局以此為契機對轄區企業和其他經營者,組織召開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會,講解常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以執法大練兵為鏡,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業務技能;以執法大練兵為鏡,促進企業思想轉變,守法守規從被動轉為主動;以執法大練兵為鏡,用案釋法全民普法,為企業杜絕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指導作用。典型案例的分析既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又能全面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政策,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杜絕環境風險。

        二、案情簡介

        2021年1月5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龍亭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投資約160萬的十字坡及大宋武館區域,大宋武俠文化體驗園,以演出、博物館和武俠文化展館為主的區域主體工程已完工,相關綠化景觀、演出場地等配套設施正在建設。經調查,該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三、查處情況

        開封市萬歲山游覽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龍亭分局認為該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根據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確定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列入報告表類的建設項目,經責令后建設項目已停止建設的處總投資額1%以上2%以下罰款的情形。鑒于該公司現場檢查后停止建設,經集體研究,龍亭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以處罰檔次下限進行處罰。

        四、本案體會

        )執法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增加執法執法力度加強環境巡查的頻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為管理對象解決問題,避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要切實落實服務型行政執法的要求,不斷改進、創新執法方式,支持和保障企業健康發展,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行政指導柔性執法方式作用,對檢查發現的企業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該企業負責人在得到執法人員現場講解政策后能立即停止建設終止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影響,因此本案在裁量時經集體研究做出了按照相應罰則規定的的下限額度進行處罰,既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又貫徹落實好了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

        (三)緊緊圍繞環保中心工作,以“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建設為主題,開展卓有成效的環境宣傳活動,充分發揮環境宣傳教育的先導、基礎、監督和推進作用。加強宣傳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各種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普法活動;增加多種渠道暢通群眾汲取相關政策減少企業和其他經營者

        無知違法。

         

         


        編輯:監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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