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開封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
免予處罰事項清單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執法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升行政執法質效,打造穩定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開封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編制公布行政執法“四張清單”的通知》要求,結合《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情況,制定了《開封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請各單位參照執行。
附件:1.免于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免于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免于處罰情形 |
備注 |
1 |
個人旅游、游泳、垂釣、捕撈、野炊的 |
《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從事網箱養殖、畜禽養殖、開挖池塘、餐飲經營,或者單位組織旅游、游泳、垂釣、捕撈、野炊、水上訓練活動的,由市或者所在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旅游、游泳、垂釣、捕撈、野炊的,由市或者所在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第七條 |
個人旅游、游泳、垂釣、捕撈、野炊的,生態環境部門首次發現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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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附件3: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涂改或擅自移動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
《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損毀、涂改或擅自移動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能夠主動恢復的 |
《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第七條 1.檔次上的從輕、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者減輕檔次的處罰標準: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或者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對社會產生危害后果的;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開封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五條 下滑一檔進行裁量 (裁量等次:輕微--責令恢復原狀;一般--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嚴重--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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