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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行政職權調整后目錄確認表

        [人事科]2022-12-23字號: |

        部門行政職權調整后目錄確認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行政審批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年第九號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6年第四十八號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

        排污許可證核發

        行政審批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九條 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不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出具告知單,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審批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審批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

        危險廢物(醫療類)

        經營許可證核發

        土壤生態環境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核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4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核發

        土壤生態環境科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列》(國務院令第551號)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

         

        5

        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

        水生態環境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依法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河南省機構改革方案》(豫辦〔2018〕29號) 將省水利廳水功能區劃、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能劃轉省生態環境廳。

        《開封市機構改革方案》、開封市黨政機構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辦公室《關于市生態環境局職責劃轉和人員轉隸問題的通知》。

        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區劃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2019〕36號) 做好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做好入河排污口申請受理及設置審核工作。

         

        表二:行政處罰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法規科、行政審批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報批后未獲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建設單位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使用,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屬于國家允許建設的項目,責令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屬于國家禁止建設的項目,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向設計單位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設計單位接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后,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設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行政審批科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2017年7月16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3

        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監控中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河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輻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對工作場所以及周圍輻射環境進行定期監測的,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報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

        違反自動監控設施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綜合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監控中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6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法規科、行政審批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第四十條 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受審批部門委托的排污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由審批部門解除委托關系,將相關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同時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排污許可技術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五條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

        (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8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

        法規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9

        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11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物等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2

        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3

        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處罰

        法規科、綜合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處罰

        法規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排放檢驗違法的處罰

        法規科、移動源污染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16

        非法侵占、毀損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法侵占、毀損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

        違反減少污染物排放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大氣環境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20139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大氣污染控制區域內未淘汰燃煤鍋爐或者其他燃煤設施,或者未進行清潔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減排設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建設配套設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未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或者不能保證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油庫、加油站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油罐車所有者或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區施工或者從事其他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綠化和養護作業造成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18

        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臺賬,未按規定保存臺賬,填埋過的場地未建立危險廢物永久性識別標志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實驗室產生的廢物隨意傾倒或者擅自棄置、填埋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9

        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 ()項、第()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冶法》有關規定,;有前款第()項、第()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 ()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0

        違反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條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第二款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違反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 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22

        違反電子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40)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20139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電池拆解、利用、處置的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處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23

        違反危險化學品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12.1)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的;()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1、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2、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3、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4、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6、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25

        違反醫療廢物處置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26

        終止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時,未按規定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第十四條第一款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

        違反畜禽規模養殖管理制度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水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第一百零七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20139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條 規模化畜禽養殖單位未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違反清潔生產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自然生態保護與科技標準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12年修訂)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違反新化學物質登記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環境保護部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30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儀表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違法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

        違法處置放射性污染物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有前款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2

        違反放射性物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33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34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轉移、示蹤、編碼、退役處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 萬元以上l 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35

        違法托運放射性物品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第六十三條 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36

        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核與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7

        涉及放射性、核貯存處置、核技術營運及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安全管理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代為貯存或者處置,所需費用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承擔,可以處 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經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38

        核設施營運單位、技術利用單位、貯存單位違反檔案記錄、報告、監測、人員培訓有關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 第四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9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銷售使用放射源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使用(含收貯)輻射安全許可證,從事廢舊放射源收貯的;()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已收貯入庫廢舊放射源的。

         

        40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1

        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功率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8)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的功率的,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42

        有關單位未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等行為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七)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3

        向農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等行為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4

        將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5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46

        對土壤開發建設、風險防控、修復等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二)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四)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47

        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8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五)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9

        有關主體未依法履行備案程序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50

        違反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處罰

        法規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1

        違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移動源污染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52

        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法規科、水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53

        燃燒不符合規定物質鍋爐的處罰

        法規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在其他地區新建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54

        大氣違法排污行為、新改擴項目違法、未建立有效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等的處罰

        法規科、大氣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對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進行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進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55

        有責任能力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弄虛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責任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責任能力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弄虛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責任的,責令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6

        產生的污泥未進行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產生的污泥未進行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7

        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或者修復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修復,或者修復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8

        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處罰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9

        違反輻射規定的處罰

        法規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等有關科室、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河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放射性輻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對工作場所以及周圍輻射環境進行定期監測的,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報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委托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定種類和范圍的單位進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對廢舊金屬進行放射性監測,或者發現監測結果異常未及時報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或者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表三:行政強制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為處置)

        法規科、土壤生態環境科、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2

        強制拆除、恢復原狀

        法規科、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

        查封、扣押

        法規科、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

         

         

         

         

        表四:行政征收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征收標準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表五:行政給付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環境污染舉報獎勵

        市環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污染土壤的行為,均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的權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九條“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河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開封市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表六:行政檢查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督檢查

        市環境監中心、各分局、市環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保部令第19號)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實行專項考核。

         

        2

        對排污單位、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電磁輻射活動、放射性物品運輸、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的現場檢查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三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依法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接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8號)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3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4

        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

        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環境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1)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5

        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現場監督檢查;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現場調查;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進行現場調查;督查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開展環境監察稽查

        市局有關科室、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環境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1)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河南省環境監察辦法》(省政府令第139)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環境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察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環境監察工作。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察,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環境監察稽查,指導、監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下列環境監察事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各類污染源和建設項目以及集中式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檢查。

         

        6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移動污染源監管科

        《中華人民共和共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條 加強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可通過現場檢查排放檢驗過程、審查原始檢驗記錄或報告等資料、審核年度工作報告、組織檢驗能力比對實驗、檢測過程及數據聯網監控等方式加強檢驗機構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

         

        7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

        自然生態保護和科技標準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8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對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投訴、舉報進行現場調查;督察嚴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件

        市局有關科室、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機密。

        《中華人名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和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列》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和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9

        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土壤生態環境科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十二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方法>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的通知》(豫環辦【2011】87號)第5.1.3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10

        對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的行政檢查

        土壤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收到登記中心報送的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或者新化學物質流向信息30日內,應當向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發送新化學物質監管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將監管通知發送至該化學物質生產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管通知內容包括:新化學物質名稱、管理類別、登記證上載明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以及監督檢查要點等。

        第三十九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新化學物質監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范,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1

        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的行政檢查

        市環境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12

        對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畜禽養殖、開挖池塘、餐飲經營、旅游、游泳、垂釣、捕撈、野炊、水上訓練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清洗車輛、農機農具,在水體清洗衣物和其他物品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13

        對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使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14

        對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15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的行政檢查

        大氣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16

        對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未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不能保證正常運行的檢查

        移動源污染監管科等科室、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未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或者不能保證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油庫、加油站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油罐車所有者或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7

        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行政檢查

        大氣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專門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18

        對在城市大氣污染控制區域未淘汰燃煤鍋爐或者其他燃煤設施或者未進行清潔能源改造或者企業未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減排設施的檢查

        大氣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大氣污染控制區域內未淘汰燃煤鍋爐或者其他燃煤設施,或者未進行清潔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減排設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建設配套設施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19

        總量減排核查

        綜合科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五條 ……實行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定期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20

        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水生態環境科、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分局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表七:行政確認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

         

         

         

         

        表八:其他職權調整目錄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構

        實施依據

        備注

        1

        廢舊放射源的備案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二十三條 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2

        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備案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3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異地使用備案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二十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河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轉移使用的,其使用地必須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貯存場所或者設施。省外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本省使用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十日內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跨省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在轉移活動實施前五日內向使用地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活動結束后十日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的備案

        行政審批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5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1、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2、輻射安全許可證規模變更3、輻射安全許可證補發4、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5、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6、輻射安全許可證重新申請領取7、輻射安全許可證新申請領取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關于委托開封、濮陽、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周口、駐馬店、濟源市九個省轄市環保局對部分輻射工作單位審批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通知》(2007.4.19)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19]6號關于發布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2019-06-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第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6

        發生輻射事故或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采取控制措施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臨時措施:(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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