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開封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修訂)》的通知
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按照開封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2023年度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對2022年印發的《開封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貫徹落實防控措施,充分利用行政指導的方式向行政相對人普及違法風險點,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宣傳引導行政相對人增強守法意識、落實防控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產生。
附件:2023年度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清單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2023年度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相對人違法風險點及防控措施清單
序號 |
違法風險點 |
形成原因 |
風險 等級 |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法律依據及裁量標準 |
防控措施 |
1 |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 |
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 |
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5 |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6 |
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7 |
違反自動監控設施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至十八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8 |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9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0 |
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1 |
違反現場檢查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等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2 |
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三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3 |
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如實記錄、提交報告。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4 |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等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5 |
造成污染事故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六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6 |
違反規定設立排污口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7 |
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有關違法行為。(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五)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8 |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19 |
機動車、機動船舶機構違法檢測排氣污染物。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0 |
違反規定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1 |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2 |
違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二條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3 |
違反減少污染物排放規定。城市大氣污染控制區域內未淘汰燃煤鍋爐或者其他燃煤設施,或者未進行清潔能源改造的;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減排設施的;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未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或者不能保證正常運行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四十二條、四十四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4 |
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5 |
違反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有關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6 |
違反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有關規定。(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7 |
違反電子廢物處置有關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8 |
違反危險化學品處置有關規定。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八)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九)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十)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十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十二)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29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0 |
違反畜禽規模養殖管理制度。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單位未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二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1 |
違反清潔生產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2 |
違反新化學物質登記規定。(一)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四)未按登記證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五)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3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儀表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違法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4 |
違法處置放射性污染物的。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5 |
違反放射性物質管理規定。(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五)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6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有關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7 |
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轉移、示蹤、編碼、退役處理有關規定。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四)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五)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七)未按照規定對使用栺類、栻類、栿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8 |
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六十五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39 |
涉及放射性、核貯存處置的單位違反安全管理。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二)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三)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四)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五)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0 |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檔案記錄、報告、監測、人員培訓有關規定。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1 |
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違法行為。 (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三)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頒發的使用(含收貯)輻射安全許可證,從事廢舊放射源收貯的;(四)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已收貯入庫廢舊放射源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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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3 |
未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4 |
向農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5 |
將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6 |
出具土壤污染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7 |
土壤開發建設、風險防控、修復等過程中違法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48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防治義務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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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物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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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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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氣管控期間生產 |
普法宣傳深度不夠,行政相對人主動學法意識不強、對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違法行為產生 |
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
結合法律進單位、進企業等活動對企業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在執法過程中加強行政指導,通過服務型行政執法手段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