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土地使用權人:
土壤是我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防止受污染土地非法利用,避免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修復等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確認污染責任人,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凈土開發”,規避自身風險的有效方式。為了便于您更好地提前謀劃,科學安排工作進程,避免因地塊土壤污染或未完成土壤狀況調查而影響土地的開發利用,現將有關具體要求告知如下:
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具體什么樣的地塊需要調查呢?
(1)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示的)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4)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疑似污染地塊主要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用途等參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執行。
若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該怎么辦呢?
1.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報生態環境部門。經評審后認為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將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開工建設與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否則將會依法受到處罰噢!
2.對已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開發利用前需制定修復(管控)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管控)。修復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審。經評審達到修復(管控)目標,且可安全利用的,生態環境部門將地塊移出名錄后方可開發利用。
哪里能夠獲取相關信息呢?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可對接原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收儲單位)獲取相關信息。土壤環境質量是否滿足規劃用地需求,可與生態環境局對接獲取相關信息。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污染地塊調查經驗的機構編制,編制機構名單可通過網絡方式搜索“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http://soilcredit.mee.gov.cn/#/XYJL)查詢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報告評審通過情況、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從業單位等公告。
各土地使用權人制定土地收儲、開發相關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評、修復的時間提前謀劃,科學安排工作進程。
感謝您主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護我們的美好家園,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歡迎您在工作過程中有任何法規或政策方面的疑問向我局咨詢。
衷心感謝您一直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聯系電話:0371-23150569。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