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12免罰決字〔2022〕2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開封市清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12MA443JFR2X(1-1)
住址:開封市祥符區朱仙鎮西街村村委南
電話:1856868136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楊風強 職務:廠長
本單位于2022年4月1日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公益單位)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2022年3月28日總排口廢水進行監督監測,監測結果為總磷0.57mg/L(排放標準為:總磷0.5mg/L),監測結果顯示總磷排放數值存在超標排放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但你公司當日總排口廢水在線監測數據總磷日均值不超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認為沒有主觀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經開封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復雜案件討論會討論決定,認為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情形,決定對你公司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