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12免罰決字〔2022〕3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開封市瑋暉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12785084493C
住址:開封市祥符區開杞公路太平崗段
電話:1833844310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姚建安 職務:經理
本單位于2022年5月7日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于2022年4月29日至4月30日排放的水污染物,2項污染物超過你單位執行的標準,29日總磷超標4.8倍、氨氮超標0.19倍,30日總磷超標1.14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生產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錄像;生產(排污)記錄;企業執行的國家、行業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執行標準);自動監控數據;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執法人員執法證;鄭州譜尼測試技術有限公司5月9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嗅對污水處理廠生化系統影響的評審結論;聽證通知書送達;開封市大同飼料有限公司廢水總排口執行標準;開封市瑋暉水務有限公司4月28日-30日進水數據;開封市瑋暉水務有限公司4月28日-30日出水數據等證據為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2022年6月7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12環罰告字【2022】7號;你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2022年7月7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召開聽證會,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合議意見:本次聽證會當事企業提出了陳述申辯理由,并出示了相應證據,案件調查人員介紹了案件調查經過。根據當前案件現有證據,結合聽證會雙方發言及質證情況,經與聽證員合議認為:1、本案僅對大同飼料公司院內化工廠偷排廢水中溴離子進行檢測,未對直接影響氨氮、總磷出口超標的因子進行檢測,不排除該化工廠偷排廢水中會有其他因子直接影響出口氨氮、總磷數據超標。2、通過分析現有證據和雙方聽證會發言,結合該事件各環節發生的時間節點,可知對該企業違法事實調查認定之前,該企業已發現并開始組織調查進口污水顏色異常引發原因。總體而言,本次事件不排除因第三方偷排廢水造成該企業出水水質超標,且該企業沒有從此事件中受益,亦無違法故意;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企業所提供“無主觀過錯”的證據不屬實的情況下,不建議繼續履行行政處罰程序。以上,提請市局重大復雜案件討論會集體討論決定。2022年7月19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召開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會決定采納當事人于2022年6月8日提出的免于處罰的聽證申請,做出結論性意見:停止履行行政處罰程序,決定對你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