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03環罰決字〔2022〕2號
開封市塬東服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3MA46E4E9XF
地址: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正和創業園東區一期14號樓3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孫冬冬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在從事產生含揮發生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未開啟。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錄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錄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執法證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03環罰告字〔2022〕4號)直接送達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2年8月17日,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提出由于單位員工疏忽造成污染防治設施未開啟,且受疫情影響,效益不佳,經營困難,申請減輕處罰。我局結合你單位污染防治設施應開啟未開啟違法行為與提出陳述申辯理由,經集體討論,你單位申請減輕處罰理由不符合《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目錄清單》中相關規定,不予采納。你單位逾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單位放棄了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密閉不嚴,或者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未規范運行的,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內容: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建設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規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 1, 1, 1],處罰金額(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605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你單位 在從事產生含揮發生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應開啟未開啟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 陸萬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浦發銀行開封分行;銀行賬號:18610157400000165;代辦銀行: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支隊財務室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