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221 環責改字〔2022〕22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2-07-13字號:小 | 大
開 封 市 生 態 環 境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豫 0221 環責改字〔2022〕22 號
張玉峰
身份證號:410221196705038014
地址:河南省開封市杞縣 106 國道杞縣老五廢舊金屬回收站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
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生產經營者)屬于排污登記管理類,
在 2022 年度,生產排污正常情況下,未將該年度的基本信息、污
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等)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 以上事實,有 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污染物排放去向照片;現
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
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
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
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
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 20 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排
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
定,現責令你立即(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辦案人填寫】日內)3
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排污信息。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
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
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
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2 年 7 月 13 日
編輯:杞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