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12免罰決字〔2022〕5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河南冠通塑膠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12683176848Y
住址:河南開封經濟區黃龍園區路東段南側
電話:1350348375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文 職務:經理
本單位于2022年6月13日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你公司生產過程中,擠出成型工序產生的VOCs廢氣,通過二次密閉于外部車間連接門簾敞開處外排,生產車間西北角處破損,VOCs廢氣通過廠房破損處及布簾破損處無組織排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錄像、照片;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生產的錄像、照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執法人員執法證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我局于2022年7月24日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罰款陸萬零伍佰元整。2022年7月26日該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認為:公司在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問題后立即進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及《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12、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申請免予處罰。2022年8月19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祥符分局召開班子會,認為,該公司陳述申辯意見屬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目錄清單》第12條,決定對你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