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 0205 環罰決字〔2023〕2號
開封海洋供水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678432814
地址:開封市開杞路護城堤外路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洪恩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2023 年 3月 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院內存放有已噴涂上漆的構件,地面、墻上均有噴漆痕跡,倉庫內存放有溶劑型涂料數桶和噴槍,存在露天噴漆行為,使用涉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應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并在密閉空間內進行。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現場照片、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錄像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
2023年3月21日,我局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05環罰告字〔2023〕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視為你單位放棄此項權利。2023年3月31日你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認為你單位使用的為水性漆,不存在違法行為。我局經復核認為,你單位提供的購銷合同及出庫單顯示購買日期為2023年2月15日,檢驗報告送檢日期為2022年3月22日,不是購買批次的檢驗報告,提供的產品檢驗單無CMA資質,不能證明購買的為水性漆,且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倉庫中存放的為“拓立”牌涂料,你單位陳述申辯提供的購銷合同為“索頓”牌涂料,顯然不符。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提供的陳述申辯內容不能證明檢查時你單位使用的為水性漆,對你單位陳述申辯不予采納。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終裁量金額:60950,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六萬零玖佰伍拾元整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至浦發銀行開封分行;銀行賬號:18610157400000165;代辦銀行: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徐新遠
電 話: 0371-23150625
地 址: 開封市鄭開第八大街安康路市直部門綜合辦公樓 郵政編碼: 475000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