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鼓罰決字〔2018〕27號
河南省北橋預應力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4MA44QFNA96
法定代表人:金鄉
地址:鼓樓區劉寺村鼓樓園區1號路5號院
一、違法行為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未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年產20萬孔錨具、100臺張拉設備、80萬米波紋管項目,項目總投資100萬元.
以上事實有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和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2018年7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汴環鼓糾(2018)第07201號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后,你單位已停止了違法行為。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汴環鼓聽告字〔2018〕2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也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2、處投資額1%人民幣壹萬元罰款 。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開封汴京橋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254624326312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