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鼓罰決字〔2019〕4號
開封市玖通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4MA3XBN4N9L(1-1)
法定代表人:牛媛媛
地址:開封市民營工業園區民發路1號
一、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督查組于2019年1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噴好漆的部件晾干過程中未密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
以上事實有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2019年1月8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汴環鼓糾(2019)第0109號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后,你單位已停止了違法行為。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汴環鼓聽告字〔2019〕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時間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已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力;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已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河南省環境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當年初犯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開封汴京橋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254624326312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