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鼓罰決字〔2018〕47號
開封市隆興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69463127C(1-1)
法定代表人:尚煥程
地址:開封市金明工業園區
一、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12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廠區北側石膏建材車間上料傳送帶未密閉,粉塵無組織排放,現場粉塵堆積嚴重。
以上事實有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鼓樓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規定。2018年12月28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汴環鼓糾(2018)第1228號糾正違法行為通知后,你單位已停止了違法行為。
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汴環鼓罰先告字〔2018〕4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在規定的時間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已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力;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已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第五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按照河南省環境處罰裁量標準“當事人當年初犯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開封汴京橋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254624326312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