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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2023-08-22字號: |

          《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5年5月5日

        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起 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管理。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

          第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將規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見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征求意見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章 決定與公布

          第十五條 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六條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其他媒體上公布。

          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備案與審查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向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等情況;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的一致意見,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目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通過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制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年度規范性文件管理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每隔2年進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形成后,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結束后,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向社會統一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并告知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畢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逾期不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三)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審查意見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規范性文件逾期未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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