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
一、開封市尉氏縣 受理編號:D410000201806100016
反映情況:1.鄭州市中牟縣刁家鄉店家村(或著汴家村)村南頭,有家花生加工小作坊,老板叫胡五海,加工粉塵大。
2.該村西南角有家養豬場污水亂排,氣味難聞。3.村干部胡小六(弟兄7個)家屬霸占土地。
調查核實情況:經調查,舉報內容1、3兩項內容不屬于尉氏縣區域,第二項投訴問題基本屬實,系群眾身邊問題。
2018年6月21日,尉氏縣莊頭鎮、環保局、畜牧局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實。養豬期間,確實有養豬場污水亂排,氣味難聞現象。同日,經現場檢查,該養殖場生豬已全部清走,糞便、污水已全部處理完畢。初步核實,該宗土地為尉氏縣莊頭鎮趙迪村七組小卞自然村土地,周邊全部為中牟縣刁家鄉大卞村土地,系飛地。該宗土地共計26畝,其中11.5畝為小卞村6戶農民承包地,14.5畝為小卞村集體土地。
當日,經縣國土局工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詢問當事人得知:2016年3月1日甲方趙迪村委會委員、小卞自然村負責人卞海亮與乙方中牟縣大卞村胡豐林、胡小六、胡恒云簽訂了租地合同,合同約定將該宗飛地中14.5畝集體土地租給以上乙方使用。2017年4月胡豐林等在合同約定土地上開始養殖場建設,2017年6月建成并開始養豬。
2018年6月22日,縣國土局工作人員對位于中牟縣刁家鄉大卞村村西南該養殖場占地的權屬情況進行了調查,中牟縣刁家鄉大卞村及尉氏縣莊頭鎮趙迪村進行了指界,縣國土局測量隊根據實際占地情況進行了勘測,測量數據和中牟縣測量數據和初步核實情況吻合,該宗土地系尉氏縣莊頭鎮趙迪村七組小卞自然村飛地。
處理及整改情況:接交辦件之前,已經將養殖場生豬全部清走,糞便、污水已全部處理完畢。根據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一章第四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之規定,該宗土地在中牟縣行政區域內,應由中牟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下一步,我們將責成縣國土局等部門、莊頭鎮政府與中牟縣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動監管,確保該養殖場徹底終止養殖行為、不再死灰復燃。
問責情況: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