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罰決字〔2015〕10號
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10200100002641(2-3)
組織機構代碼:76169963-7
法定代表人:樊進軍
地址:開封市新宋路89號付1號
一、 違法行為
2015年3月25日,開封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市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公司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報告顯示,氮氧化物(標準200mg/m3)濃度為293mg/m3,煙塵(標準30mg/m3)濃度為37.4mg/m3。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2、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5頁);
3、現場勘察示意圖(共1份1頁);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共1份1頁);
5、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共1份1頁);
6、排污許可證復印件(共1份1頁);
7、監測報告編號JD-100-2015(共1份5頁)。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之規定。
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開封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汴環罰先告字〔2015〕1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限期治理;
2、處人民幣20,000(貳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開封市中心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100318662440010001
代 碼:02034350
項目代碼:103050199
執 行 碼:756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