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順河回族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汴環順罰字[ 2015 ] 1 號
開封市紅旗化工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410203000007204(1-1)
組織機構代碼:66344153-6/
法定代表人:楊潤山
地 址:開封市順河回族區東郊鄉小花園
一、 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3月20日開封市順河回族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并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 現場勘查筆錄(共 2份 4頁);
2、 現場調查詢問筆錄; (共 1 份 3 頁);
3、 現場勘查示意圖(共 1 份 1 頁);
4、 視聽證據資料截圖(共 4 份 4 頁);
你單位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之規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順河回族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汴環順罰先告字[ 2015 ] 1 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開封市環境保護局順河回族分局處罰聽證告知書》(汴環順罰聽告字[ 2015 ] 1 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試行)》,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毒物質氣體,限期內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生產;
2、處人民幣30000(叁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開封市中心支行
戶 名: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 號:100318662440010001
代 碼:02034350
項目代碼:103050199
執 行 碼:756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