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機構 | 輻射環境管理科 |
實施依據 | 《關于委托開封、濮陽、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周口、駐馬店、濟源市九個省轄市環保局對部分輻射工作單位審批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通知》(2007.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