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